灌云县:纪委监委印发《关于处置诬告陷害行为为党员干部澄清正名的实施办法》
来源 :连云港市信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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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03
灌云县纪委监委深入贯彻县委县政府《关于以高效工作状态奋力夺取 “双胜利”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积极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制定《关于处置诬告陷害行为为党员干部澄清正名的实施办法》。办法制定的目的在于为依纪依法规范信访举报秩序,保护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及时为受到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本办法适用于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工作中对诬告陷害行为的处置。
诬告陷害行为的认定:本办法所称诬告陷害行为是指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行为。因情况了解不全面或认识偏差而导致错告、检举失实的,不作为诬告陷害认定处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
1.无事生非、歪曲事实、捕风捉影、颠倒黑白等恶意诬告他人的;
2.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故意捏造事实、恶意扩大影响以阻止他人得到提拔重用的;
3.换届中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故意干扰换届选举的;
4.因个人恩怨发泄私愤,造谣生事,故意诬告以及散步谣言和不实信息;
5.不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满足,为一己之私造谣中伤他人企图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意图转移视线,编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干扰组织调查的;
7.借举报之名要挟、侮辱及中伤相关领导干部、办案人员,意图施加压力进而达到个人目的的;
8.其他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形。
经调查确属诬告陷害的,应依据诬告陷害的事实情节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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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违反信访法规的,由承办部门或信访处置部门,对诬告陷害信访举报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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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信访举报人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除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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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信访举报人是行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其他公职人员的,除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外,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行政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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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信访举报人是党政领导干部的,除按本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处理外,移交组织人事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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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查证属实的诬告陷害举报典型案件,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参与其中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曝光。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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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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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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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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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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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可从轻处理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对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主动说明真实情况、积极采取措施挽回影响或者主动承担责任并改正错误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人,可从轻处理或免予处理。
对经查证确属诬告陷害信访举报,且造成不良影响的,调查机关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正名,消除不良影响。
澄清方式:调查机关根据个案实际,综合考虑被诬告陷害者本人意愿,可以采取当面告知反馈、召开会议、公开通报等方式,对调查失实的问题予以澄清。
重点澄清情形:对涉及群体性利益或群众关注度较高问题,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澄清。对涉及干部提拔、交流、评优评先等可能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应当优先办理、优先澄清正名。
对被澄清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纪检监察机关、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消除疑虑,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