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云县:住建局印发《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清单》、《涉企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来源 :灌云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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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14
为贯彻落实灌云县监察委员会、灌云县司法局《关于规范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住建部门权力清单,灌云县住建局近期梳理形成了《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清单》、《涉企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清单已经住 建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印发,要求有关部门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准确把握执法尺度,通过政策辅导、行政建议、警示告诫、规劝提醒、走访约谈等方式加强行政指导,并于定期汇报免罚清单执行情况。
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包括:违法行为为“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不予处罚条件为“1.建设工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一下的;2.违法施工期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3.从开工之日起20日内补办出施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为“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不予处罚条件为“配合调查,及时纠正,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工程投资额30万以下或建筑面积3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或者临时建筑,且未造成危害后果;2.实际完成工程量30万以下,且主动拆除,恢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
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清单包括:违法行为为“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不予处罚条件为“1.建设工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一下的;2.违法施工期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涉企一般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包括:违法行为为“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减轻处罚条件为“1、建设工程(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2、违法施工期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3、从开工之日起3个月内补办出施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为“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减轻处罚条件为“实际完工量小于 30%,且:1.工程投资额30万~100万的,处罚5万;2.工程投资额100 万~200万的, 处罚1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