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人民法院发出全市首份《自动履行证明书》
来源 :连云港市信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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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8
4月27日,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年”企业信用修复“暖企”专项行动中,东海县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企业发出全市首份《自动履行证明书》。此举是我院探索建立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连云港某化工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东海县某化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货款人民币30万元及相应违约金。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传唤东海县某化工厂投资人董某的丈夫得知:董某因病入医院正在治疗期间,目前企业及个人履行能力有限,但其表示给企业一些时间,企业一定积极筹备款项处理本案,配合法院执行。4月26日下午,双方当事人一同来到我院执行接待室订立了书面执行和解,翌日,投资人董某的丈夫替该企业将全部和解款项40余万元向连云港某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并将案件执行费汇入法院账户。本案得以执行完毕。
考虑到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义务的态度和行为,东海县人民法院决定向其发出《自动履行证明书》,将本次执行对其今后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降到最小。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一直是法院所倡导鼓励的,通过推出自动履行正向激励举措,赋予守法诚信当事人更多政策红利,为其今后在行政审批、招投标评审、信用评价、授信融资等方面减少障碍,有助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氛围。在执行案件逐年不断增加的背景下,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也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维护了司法公信力。
总体来说,自动履行证明书是从正向激励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一种举措,是东海县人民法院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有益尝试。今后,我院将继续探索“主动履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正向激励工作机制,让“失信惩戒、守信获益”成为社会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