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循环经济领域专项整治丨东海公开曝光4起典型案例
来源 :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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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7
近年来,东海县聚焦循环经济领域乱象,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向社会公开曝光4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东海县桃林镇阿月轮胎经营部销售篡改生产日期的轮胎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24日,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桃林派出所线索至桃林镇阿月轮胎经营部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明,该经营部存在篡改旧轮胎生产日期并进行销售的行为。
【处理决定】该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予以处罚。2024年3月,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经营部下达罚没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东海县涵恋凡水晶珠宝商行销售篡改生产日期的轮胎案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26日,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洪庄镇派出所工作人员对位于洪庄镇驻地的东海县涵恋凡水晶珠宝商行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商行存在篡改旧轮胎生产日期并进行销售的行为。
【处理决定】该商行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予以处罚。2024年3月,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商行下达罚没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东海县玖之富轮胎经营部销售篡改生产日期的轮胎案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27日,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洪庄镇陈栈村的东海县玖之富轮胎经营部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部存在篡改旧轮胎生产日期并进行销售的行为。
【处理决定】该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予以处罚。2024年3月,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经营部下达罚没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四:海口龙华池明俊轮胎经营部欺诈消费者案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27日,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洪庄镇派出所移送材料。经查明,位于洪庄镇驻地的海口龙华池明俊轮胎经营部存在收取消费者货款后未按约定提供轮胎且拒不退款的行为。
【处理决定】该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应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予以处罚。2024年3月,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经营部下达罚没款60000元的处罚决定。
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全县轮胎经营者要以典型案例为戒,切实增强自律意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自觉做到诚信守法经营,促进全县循环经济市场健康发展。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相关案件线索,请拨打12315、12345热线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