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公共场所卫生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市卫健委 市信用办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08-17
各县(区)卫健委、社会事业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我市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公共场所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同时建立与公共场所告知承诺制相配套的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结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江苏省卫生计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南(2016-2020年)》、《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社会法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信用修复办法(试行)》、《连云港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连云港市卫生计生系统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连云港市公共场所卫生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连云港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6月17日
连云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6月17日印发 |
连云港市公共场所卫生信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共场所卫生诚信建设,提升公共场所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根据《江苏省卫生计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南(2016-2020年)》、《连云港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经营主体,是指连云港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持有效卫生许可证的住宿场所、游泳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等重点公共场所。
第三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认定部门”)、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以下简称“信息采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经营主体卫生监督信用等级的认定、统计、公示和后续管理。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县区开展公共场所经营主体信用评级工作。
第二章 卫生信用等级划分
第四条 公共场所卫生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E五个等级。分别为优秀(A级)、良好(B级)、一般失信(C级)、较重失信(D级)和严重失信(E级)。
第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开展经营活动,无违法违规行为,初始卫生信用等级认定为B级。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B级信用等级经营主体,经申请、审核可认定为A级信用等级经营主体,列入“红名单”:
(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经营活动,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卫生管理良好、在行业中表率和模范作用突出,被卫生健康部门表彰的;
(二) 连续两年未因违法行为被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处罚;
(三) 连续两年未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
(四) 连续两年未有被查实的群众投诉举报;
(五) 经营主体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C级(一般失信)信用等级:
(一)违反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被处以中档(按照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认定)及以下的行政处罚或者被处以警告的;
(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因执行能力不足而无法履行法定义务的;
(三)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认定单位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D级(较重失信)信用等级:
(一)违反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被处以高档(按照卫生健康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认定)以上且处罚金额伍仟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二)公共场所卫生指标经国家监督抽检或省级监督抽检,涉及安全卫生的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限值要求,拒不改正或责令改正后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三)未办理卫生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超出有效期限擅自生产经营的,经责令整改仍拒不办理的;
(四)在行政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但延误执行或者部分执行的;
(五)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一般失信行为;
(六)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E级(严重失信)信用等级,并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
(一)违反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卫生许可证的;
(二)实施公共场所事先告知承诺取得卫生许可证,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且拒不改正的;
(三)以虚假检测报告、伪造公章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四)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五)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较重失信行为;
(六)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较重失信行为。
第三章 信用等级奖惩
第十条建立激励诚信行为机制,对A级信用等级经营主体在行政许可方面实行“绿色通道”;“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专项检查实施豁免检查等激励措施,推进企业积极主动承诺守信。
第十一条 A级单位信用等级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相关主体基本信息、卫生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C级、D级、E级信用等级单位公示失信信息主要包括:
(一)失信主体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主体是个人的,包括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
(二)失信信用等级的事由,包括认定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限等。
第十三条C级、D级、E级失信信用等级经营主体,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教育:
(一)对轻微或者初次失信行为,应当以教育引导为主,减轻或者不予惩戒。
(二)通过“信用连云港”门户网站公开失信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其中被认定为E级信用等级经营主体(“黑名单”)将纳入跨部门联合惩戒响应,在行业准入限制、享受优惠政策类限制、市场交易限制、高消费限制等领域实施失信行为联合惩戒。
第四章 红黑名单认定退出程序
第十四条 A级信用等级经营主体(“红名单”)认定遵循以下程序:
(一)名单申报。公共场所经营者对照标准向发证的卫生健康部门自主申报“红名单”;
(二)信息比对。卫生健康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查,通过江苏省公共信用一体化服务平台及“信用中国”进行交叉比对,确保被列入“红名单”的主体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三)名单报送及公示。经信息比对筛查后的初步名单通过认定部门门户网站或“信用连云港”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统一上报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并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公示。
(四)名单审定。初步名单经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部门核实处理;无异议或异议不予采纳的,经审核后认定为“红名单”。
(五)红名单有效期2年
第十五条E级信用等级单位认定遵循以下程序:
(一)信息审定。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情形之一的,卫生健康部门对相关主体的基本信息、列入“黑名单”的事由、失信行为的事实等相关情况进行程序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后初步认定“黑名单”。
(二)信息告知。对被列入初步名单的信用主体发送告知书,告知其失信行为事实,以及认定“黑名单”的标准和依据,并接受其在规定期限内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期限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在责任主体进行陈述和申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陈述和申辩事实的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成立的,不予采纳。法律法规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信息比对。“黑名单”形成后,卫生健康部门应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将“黑名单”对象与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黑名单”对象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将其从相关“红名单”中删除。
(四)名单报送及公示。经认定的“黑名单”信息,统一上报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并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公示。
第十六条 责任主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退出“红名单”:
(一)“红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
(二)经异议处理,“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三)有效期内被本部门列入“黑名单”,或被其他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四)有效期内被发现存在不当利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
(五)“红名单”主体主动申请退出的;
(六)“红名单”认定标准改变,已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红黑名单”的发布期限与名单有效期保持一致,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和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责任主体退出“红黑名单”后,认定部门应及时通过部门管理系统、门户网站等发布名单退出公告,并将名单退出信息报送至市信用管理部门,提醒有关联合奖惩部门停止对其实施联合奖惩。
已退出“红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对于因认定有误而列入名单的市场主体,相关信息不予保存。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十九条对信用等级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定该等级的卫生健康部门提出异议,卫生健康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核查并作出是否予以更正的意见;也可以在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信用等级记录的公示与处理。 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原信用等级被变更或撤销的,卫生健康部门出具同意修复决定书并予以修复。
第二十条 在信用门户网站、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的修复遵循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被公示的失信单位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公示名单中予以删除:
(一)按要求整改到位且有效期届满的;
(二)按规定可以撤销公示的;
(三)异议经复核属实的;
(四)其他可以撤销公示的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包含本数, “以上”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表:1.连云港市公共场所卫生信用 “红名单”报送表
2.连云港市公共场所卫生失信 “黑名单”报送表
附表1
连云港市公共场所卫生信用 “红名单”报送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人代表姓名(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红名单确认时间 年月日 |
公示截止时间 年月日 |
备注 |
信息提供部门 |
提供日期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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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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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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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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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单位(处室)负责人签字: 委分管领导(审定人)签字:
附表2
连云港市公共场所卫生失信 “黑名单”报送表
序号 |
认定文号 |
严重失信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人代表姓名(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主要失信事实 |
确认黑名单时间 年月日 |
公示截止时间 年月日 |
备注 |
信息提供部门 |
提供日期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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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处室)负责人签字: 委分管领导(审定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