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校核纠错工作的通知
来源 :连云港市信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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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7-13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信用办等5部门下发的《关于做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回传和校核纠错等工作的通知》(苏信用办〔2017〕50号)和《江苏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17〕10号),为做好我市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要信息共享与回传和校核纠错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要信息共享与回传工作。各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应保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要信息和电子档案共享与回传的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在完整性方面,各部门应按照国家、省要求等级管理部门共享与回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传22项字段,结合我市实际,共享回传有关字段信息。其中,工商部门应至少共享与回传字段18项;民政部门应提供18项字段;编办机构对机关以及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团应共享与回传8个字段,对事业单位应共享与回传11个字段。在及时性方面,各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应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争取实现登记业务完成后信息的实时共享与回传;在准确性方面,各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应保证信息共享与回传的真实、规范、有效,对不实信息及时修正。
二、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校核纠错机制。市信用办、市质监局会同登记管理部门建立“谁赋码、谁纠错”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校核纠错机制。市质监局将校核时发现的重错码问题当日反馈给同级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管理部门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完成对校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反馈、纠错整改和回传。
三、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月报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月报》形式,定期向各有关登记管理部门通报工作情况。市信用办会同各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定期对本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要信息共享与回传和校核纠错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市信用办将重点对社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存量代码转换情况、法人和其他组织重错码率、重错码校核纠正情况进行统计通报。
四、发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信用建设中的作用。市信用办要加强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要信息共享与回传和校核纠错工作的协调指导,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础信息与信用信息的关联映射关系,实现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主体标识的公共信用信息关联互通,推动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共信用信息在各部门共享共用。市各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等应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17〕10号)中要求,及时获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相关信息,在行政审批、许可、处罚等日常管理事务中,应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唯一标识码,提高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用水平。
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