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连云区块营业执照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 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1-18
各分局,执法大队,机关各科室:
现将《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连云区块营业执照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11 月 1 日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
连云区块营业执照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服务自贸区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确保前端 “放得开”,后端“管得住”。根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连云区块 (以下简称“连云区块”)范围内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经营者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连云区块营业执照积分制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营者营业执照基础分值为 100分,一个自然年为一个积分周期。自然年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到期后积分自动补齐。
第五条 经营者在积分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本办法予以计分。
(一)经营行为被投诉举报的,每起扣 2分,投诉举报查实的,每起加扣3分;投诉举报被媒体曝光的,每起扣20分。
(二)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每起扣 5分。
(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行政处罚的,每起扣 10分。
(四)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 ,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扣10分。
(五)拉客、宰客、误导消费,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每起扣 20分。
(六)故意转移、损坏、销毁被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财物的,每起扣 30分。
(七)以侮辱、谩骂、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每起扣 40分。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每起扣 50分。
(九)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起扣 100分。
1.以暴力手段伤害或报复行政执法人员的。
2.拒绝按期缴纳罚款,被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3.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4.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5.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6.因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营业执照的。
7.取得营业执照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8.被投诉举报或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9.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
(十)公安、卫健、城管、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通知或函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本办法予以扣分,从其规定。
第六条 经营者积分修复方法。
1.参加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每日得1分。
增加一项:采用先进管理方式(互联网 +)的,并良好运行的,加20分。
2.获得“文明单位”等称号的,区级得5分;市级得10分;省级得20分。
3.获得“重合同、守信用”称号的,市级得5分;省级得10分;国家级得30分。
4.产品质量信用达到AA级的,得10分;达到AAA级的,得30分。
5.被评选为“连云港市质量奖”的,加20分;被评选为“江苏省质量奖”的,加50分;被评选为“中国国家质量奖”的,加80分。
6.申请且获准注册商标的,每件得5分;申请获准马德里注册商标的,每件得10分。
7.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每件得10分;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每件得20分;获得发明专利的,每件得30分。
8.获得“建设连云有功单位”称号的,得50分。
第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经营者信息采集,对积分情况进行汇总及审核,并于每月 20日前在网站公告。
第八条 对积分制管理经营者实施分类管理,具体分为四类。
(一)年度得分高于 90分(含)为A类。
(二)年度得分 80分(含)至90分为B类。
(三)年度得分 70分(含)至80分为C类。
(四)年度得分低于 70分为D类。
第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列入 A类的经营者,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相关审批,属于上级机关权限的,优先予以上报。
(二)优先办理企业征信查询,并出具征信证明。
(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各类先进单位评选。
第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积分周期内被评为 D类的,纳入黑名单管理;积分周期内得0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相关许可证,并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经营者的得分情况,每季度在主流媒体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在该项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 年 11 月 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