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开发区关于全面实施信用核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1-18
区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9 〕 35 号),落实省、市信用监管相关要求,现将《 开发区 关于全面 实施信用核查制度 的实施 方案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执行。
开发区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 年 10 月 16 日
开发区关于全面实施信用核查
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 〔 2020 〕 10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办法》(连政办发 〔 2020 〕 30号),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建立新型信用监管机制,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中国”“信用中国(江苏)”“信用中国(江苏 · 连云港)”等平台和网站,在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中查询市场主体和个人信用记录或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全面建立信用核查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或失信联合惩戒,不断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二、实施信用核查的领域和范围
在行政审批、财政资金补助、公共资源交易、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审核认定、评优评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招聘等方面,应当将有关主体信用情况作为其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鼓励和支持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重点领域,核查相关主体信用状况。
在行政管理、行政服务和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需要核查行政相对人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应当使用信用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的公共信用服务。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信用报告作为资格条件,不得将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信用评价作为投标的加分条件,变相限制、排斥市场主体参与公平竞争。
三、信用核查的渠道和途径
(一)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
市场主体和个人查询本单位(本人)社会信用状况,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信用承诺书盖公章,通过开发区审批服务大厅信用查询窗口或自助查询一体机查询并打印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在相关行政管理工作中,需要批量查询市场主体和个人社会信用情况的,可以由申请部门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信用核查函(附件1)至开发区信用主管部门。
(二)相关网站查询
行政主管部门、市场主体查询行政相对人或本单位社会信用状况,可以通过 “信用中国”“信用中国(江苏)”“信用中国(江苏 · 连云港)”以及各行业监管部门网站查询。需要保留相关查询材料的,可以采用网站查询情况截屏的形式存证。
四、信用核查异议信息处理
对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或信用中国(江苏 · 连云港)有关信息有异议的,异议方应在相关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办理环节或相关部门信用核查实施环节,按照市级信用主管部门要求,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异议申请表及相关申办材料,由信用主管部门对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或信用中国(江苏 · 连云港)有关信息进行更正,后补无效。
五、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 〔 2016 〕 33号)明确: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及公共资源分配过程中,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被列为守信激励对象(红名单)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采取优先安排、简化程序的“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被列为失信惩戒对象(黑名单)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和社会性惩戒、否决或禁入措施。
(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自然人,应依法依规采取相应限制措施。
(四)其它法律法规明确的核查应用政策,按有关部门(行业)相关规范要求落实。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信用信息核查工作制度,明确责任,落实专人,精心组织,在行政管理和公共资源分配服务中主动核查信用,用信用,确保信用核查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信息归集共享。依据国家、省、市信用信息目录,全量归集公共信用信息,重点推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用“红黑名单”、分级分类监管等级评定等信息归集共享,确保依托大数据平台形成信用监管、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力。
(三)建立工作台账。建立信用信息核查台账记录,及时记载信用信息查询的使用环节、查询对象、查询结果及应用措施,记录形成信用信息核查登记表(附件2),实现工作可追溯化管理。
(四)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信用核查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将信用信息核查应用相关要求提前告知相关市场主体及重点人群,引导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的应用,围绕行政管理和服务、市场主体和群众需求、金融信贷等方面,持续优化公共信用服务的内容和质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大力营造“重信、守信、用信”的社会氛围。
(五)严格考核督办。 信用 核查 工作将纳入 区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范围, 区 信用办将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信用 核查 情况进行严格督办和定期通报,确保信用 核查 制度落到实处。
附件 :1. 关于商请核查 ××× 信用状况的函(示例)
2. 公共信用信息核查应用情况登记表(示例)
附件1
关于商请核查 ××× 信用状况的函(示例)
区信用办:
…………………………… ..,请贵单位对我区拟推荐企业 / 个人信用情况进行核查。
××× 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
王 ×× ×××××××××× (身份证号)
×××
年 月 日
附件2
信用信息核查应用情况登记表(示例)
单位: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应用事项 |
查询对象(法人单位或个人姓名) |
查询对象身份识别码(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个人身份证号码) |
查询渠道 |
查询结果 |
查询时间 |
应用措施 |
资金补助 |
****公司 |
******* |
查询函批量查询 |
有*条失信记录 |
**年**月**日 |
取消申报资格 |
资金补助 |
****公司 |
******* |
窗口查询 |
无失信记录 |
**年**月**日 |
按正常程序办理 |
人员招录 |
陈** |
******* |
查询函批量查询 |
有*条失信记录 |
**年**月**日 |
取消申报资格 |
人员招录 |
黄** |
******* |
窗口查询 |
无失信记录 |
**年**月**日 |
按正常程序办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 |
1. 信用信息核查情况应建立档案记录,该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本单位留存,一份向区信用办备案。(核查应用登记表每月底反馈); 2. 区信用办联系人:陈露露 联系方式: 85882206 备案邮箱: 569334344@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