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1-22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功能板块应急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办法》(连政办发〔2020〕 30 号), 进一步推动我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我局制定了《关于推进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
20 20 年 12 月 30 日
关于推进全 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信用管理 的 实施 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连云港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激励生产经营单位诚实守信,有效惩戒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和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办法》(连政办发〔2020〕 30 号)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以 “ 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 (简称 “ 市综合监管系统 ” )为平台,全面采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管的结果数据,建立形成全市统一、专业的信用基础数据库。 (责任单位:市局规划科技和信息统计处)
第四条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实施意见,对各 县 区、功能板块安全生产信用管理进行指导与监督。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依据全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和规范的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类型,明确本地区安全生产信用 “ 惩戒名单 ” 确认标准,完善联合惩戒管理制度,推进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各 县 区、功能板块应急管理部门,市局相关业务处室)
第二章 信用 承诺申报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信 用 承诺及信用公示制度,制作并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安全承诺,公示安全生产信 用 履行情况报告,接受各方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应使用市综合监管系统中 “ 企业安全生产申报系统 ” 及时登记申报、变更承诺等信息,每年 1 月份前报告上一年度安全生产信 用 履行情况。
各县区功能板块在本级信息系统申报的,由各县区功能板块负责推送市综合监管系统。 (责任单位:各 县 区、功能板块应急管理部门,市局相关业务处室)
第六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作安全生产信 用 承诺书(附件 1 ),并及时登陆相应子系统审核 本辖区企业 生产经营单位承诺书、安全生产信 用 履行情况报告登记事项,推动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负责登记审核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登记;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存在的问题并退回企业进行补正。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 信 用 承诺申报与现状不相符合的,应及时指出并在相应子系统内予以反馈,督促企业重新变更申报。 (责任单位:各 县 区、功能板块应急管理部门,市局相关业务处室)
第三章 信用记录管理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 信用数据的采集主要通过日常监管、行政执法检查、举报信访、事故调查处理等途径进行实时记录。 信用记录数据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安全生产负面清单(附件 2 ),以及政府部门提出的重点工作要求和措施落实情况。信用记录的表现形式可以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时调整和更新。 (责任单位:各 县 区、功能板块应急管理部门,市局相关业务处室)
第八条 市综合监管系统以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从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实时关联、汇总、生成 “ 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数据 ” 和 “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数据 ” ,作为判定、管理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和惩戒名单数据库主要依据。 (责任单位:市局规划科技和信息统计处)
第九条 按照 “ 谁监管、谁处罚、谁采集 ” 的原则,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符合纳入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进行核实、取证、建立完善档案,维护基本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 (责任单位:各 县 区、功能板块应急管理部门,市局相关业务处室)
第四章 信用等级管理
第十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信用考评和管理工作,加强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动态管理。安全生产领域失信信息有效期为一年。 (责任单位:各 县 区、功能板块应急管理部门,市局相关业务处室)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分为 A 级、 B 级、 C 级、 D 级、 E 级和 “ 惩戒名单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分别对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 A 级、 B 级、 C 级;应开展而未开展标准化达标升级的企业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逾期后未及时复评,定为 D 级;严重失信企业定为 E 级, 推送连云港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管理。 (责任单位:各 县 区、功能板块应急管理部门,市局相关业务处室)
第十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以市综合监管系统中 “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子系统 ” 信用数据库为依据,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 “ 惩戒名单 ” 的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进行重点监管,督促其及时整改,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责任单位:各 县 区、功能板块应急管理部门,市局相关业务处室)
第十三条 连云港 市应急管理局网站统一提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信息查询。 (责任单位:市局规划科技和信息统计处)
第五章 惩戒 名单管理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不良信用记录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名单管理范围: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 3 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执法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七)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八)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九)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责任单位:各 县 区、功能板块应急管理部门,市局相关业务处室)
第十五条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 2 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严重失信名单,推送连云港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管理。 (责任单位:各 县 区、功能板块应急管理部门,市局相关业务处室)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股人及从业人员被司法机关追究安全生产刑事责任或者司法机关出具司法建议书建议列入 “ 惩戒名单 ” 的,列入市级安全生产 “ 惩戒名单 ” 管理。 (责任单位:各 县 区、功能板块应急管理部门,市局相关业务处室)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纳入 “ 惩戒名单 ” 管理的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 1 年。连续进入 “ 惩戒名单 ” 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 2 次纳入 “ 惩戒名单 ” 管理起,管理期限为 3 年。 (责任单位:各 县 区、功能板块应急管理部门,市局规划科技和信息统计处、市局相关业务处室)
第十八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数据,除系统自动比对、筛选、关联和采集的信用数据外,其他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要由行政执法人员核查、收集书面证据材料,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能纳入该企业信用数据库。 (责任单位:各 县 区、功能板块应急管理部门,市局相关业务处室)
第十九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批安全生产 “ 惩戒名单 ” 及 E级 企业时, 应 经应急管理部门政策法规处(科、室)审查合规后,报分管负责人审批通过。 (责任单位:各 县 区、功能板块应急管理部门,市局政政策法规处及相关业务处室)
第二十条 符合列入 “ 惩戒名单 ” 的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在正式列入 “ 惩戒名单 ” 及 E级不良记录企业 前,应急管理部门应制作《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列入 “ 惩戒名单 ” 及 E级信用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责任单位:各 县 区、功能板块应急管理部门,市局相关业务处室)
第二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采纳。 (责任单位:各 县 区、功能板块应急管理部门,市局相关业务处室)
第二十二条 经告知、复核等程序维持原有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 “ 惩戒名单 ” 数据入库后在 6 个工作日通过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并由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发函告知市有关联合惩戒部门。 E级企业同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各 县 区、功能板块应急管理部门,市局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处室)
第六章 激励和惩戒
第二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提高信用等级,并规范运行。加强安全生产信用结果的运用,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纠错和守信激励制度。完善与连云港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大数据中心、发改、工信、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管、文明办、海关、税务、银行、证券、保险、工会等部门的互通共享机制。 (责任单位:各 县 区、功能板块应急管理部门,市局规划科技和信息统计处、市局相关业务处室)
第二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信用等级为 A 级、 B 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予以守信激励。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减少对其执法检查的频次;优先考虑评先评优推荐和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专项资金的获取资格;开辟安全生产相关行政审批 “ 绿色通道 ” ;建立联合激励对象名录,作为安全生产典型示范企业加以宣传推广。 (责任单位:各 县 区、功能板块应急管理部门,市局相关业务处室、支队)
第二十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积极对接相关政府部门对 A 级、 B 级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联合奖励。
1 . 优先考虑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专项资金的获取资格 ;
2. 建议 下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
3. 将其守信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重要参考依据;
4. 同等条件下 优先列入各类评优评先对象。
(责任单位:各 县 区、功能板块应急管理部门,市局相关业务处室)
第二十六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纳入 E 级、 “ 惩戒名单 ” 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纳入 “ 惩戒名单 ” 的从业人员要开展失信惩戒。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不定期开展抽查;对主要负责人开展约谈,组织主要负责人重新参加安全生产专题培训班;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失信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责任单位:各 县 区、功能板块应急管理部门,市局相关业务处室、支队)
第二十七条 联合惩戒。
(一)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主动对接相关政府部门对纳入 “ 惩戒名单 ” 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实施以下联合惩戒。
1 . 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2 . 在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表彰中将其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3 . 建议 暂停享受财政资金的扶持、奖励和补助资格;
4. 建议 上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
5. 建议对工伤保险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期间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6. 将其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
7. 建议相关 认证机构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关认证证书;
8. 建议 在向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称号时,应当参考其安全生产信用状况,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不予颁发政府荣誉。
(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主动对接相关政府部门对纳入 “E 级 ” 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除实施联合惩戒外,同时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 (责任单位:各 县 区、功能板块应急管理部门,市局相关业务处室)
第七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记录根据企业最新状态实现实时调整。涉及 行政处罚 的失信行为可以 在公示期三个月后 向应急管理部门申报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修复企业须对 行政处罚 失信行为制定措施落实整改,填写《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 3 ),经 实施行政处罚的 应急管理部门审核确认,上传至市综合监管系统中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子系统,生产经营单位不良信用记录自动恢复正常。在 “ 信用中国 ” 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按照《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 “ 信用中国 ” 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 2019 〕 527 号)文件要求对失信主体进行信用修复。 (责任单位:各 县 区、功能板块应急管理部门,市局相关业务处室)
第二十九条 列入 “ 惩戒名单 ” 的生产经营单位积极落实整改,主动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 “ 惩戒名单 ” 条件的行为,在管理期限届满前提出撤销申请,并向信用信息公示的责任部门提交信用报告,填写《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 3 )。经相应应急管理部门审核确认,上传至市综合监管系统中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子系统,撤销其 “ 惩戒名单 ” ,并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单位不良信用记录自动恢复正常。 (责任单位:各 县 区、功能板块应急管理部门,市局相关业务处室)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市应急管理局依托市综合监管系统建立全市统一使用的 “ 连云港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子系统 ” ,全面、真实、动态记录守信和失信数据信息,实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数据互通共享、分级查询统计管理。
积极推进 “ 连云港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子系统 ” 与 “ 连云港市社会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和服务平台 ” 、江苏省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市应急管理局网站互通共享。 (责任单位:市局规划科技和信息统计处)
第三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强化使用市综合监管系统,及时、准确采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培训考核结果、许可备案信息、隐患排查治理、行政执法处理和生产安全事故等信息,保障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真实有效。 (责任单位:各 县 区、功能板块应急管理部门,市局相关业务处室、支队)
第三十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明确责任处(科)室,落实工作职责,细化工作举措,大力推进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意见。
第三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异议处理、投诉举报、责任追究等机制,保护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市应急管理局将定期督查、考核相关部门执行本实施意见的情况,加强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自 202 1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原《连云港市 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 联合惩戒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 管理办法 》(连安监〔 201 7 〕 14 0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承诺书
(依据主体责任20条归纳)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对企业职工的生命安全负全面责任,我作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遵守《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法律、法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本单位管理需求配备安全总监,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三、确保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设备维护、保养;加快应用有利于提高安全生产条件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推进现代科学技术运用,实现生产过程智能化控制和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四、认真组织本单位全体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五、自觉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和监察,严格执行执法指令;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六、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本人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组织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岗位检查和专业性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及时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上报隐患整改治理情况;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
七、依法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完善,定期组织演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在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对重大危险源和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实施有效监测监控。
八、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一旦发生事故,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自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瞒报、谎报、迟报,不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九、加强各类危险源和危险作业管理,依法运输危化品,不将危化品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运输,不使用非危化品运输车辆运输危化品。
以上承诺,我已认真研读,如有违反,我和本单位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字:
单 位 盖 章:
承 诺 时 间:
附件 2
安全生产负面清单
序号 |
安全生产负面清单名称 |
1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
2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
3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依法处置、报告 |
4 |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
5 |
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
6 |
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
7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
8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
9 |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10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 |
11 |
向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
12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 |
13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
14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
15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
16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
17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18 |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
19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20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
21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
22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
23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
24 |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
25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
26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 |
27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28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29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
30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
31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
32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
33 |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
34 |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35 |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
36 |
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37 |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 |
38 |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39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
40 |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 |
41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42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43 |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 |
44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
45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
46 |
转让、接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47 |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发现其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
48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 |
49 |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后违法行为 |
50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
51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 |
52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
53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 |
54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 |
55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
56 |
危险化学品单位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其他许可证 |
57 |
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 |
58 |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
59 |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
60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
61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 |
62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 |
63 |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
64 |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
65 |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
66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
67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 |
68 |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
69 |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
70 |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
71 |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
72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
73 |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
74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 |
75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
76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
77 |
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
78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 |
79 |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 |
80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 |
81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
82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
83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
84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
85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
86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
87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
88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
89 |
将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 |
90 |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
91 |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 |
92 |
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 |
93 |
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
94 |
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 |
95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96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 |
97 |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
98 |
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从事接触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
99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100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101 |
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 |
102 |
生产经营单位未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且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103 |
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
104 |
安全评价机构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105 |
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
106 |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
107 |
安全评价机构转让租借资质或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
108 |
安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 |
109 |
安全评价机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
110 |
安全评价机构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
111 |
安全评价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 |
112 |
安全评价机构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 |
113 |
安全评价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 |
114 |
安全评价机构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 |
115 |
安全评价机构不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
116 |
安全评价机构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 |
117 |
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
118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 |
119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 |
120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 |
121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 |
122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 |
123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 |
124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 |
125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 |
126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 |
127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 |
128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 |
129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130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
131 |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 |
132 |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 |
133 |
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
134 |
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 |
135 |
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 |
136 |
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 |
137 |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 |
138 |
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 |
139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
140 |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
141 |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 |
142 |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 |
143 |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 |
144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 |
145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 |
146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 |
147 |
非煤矿矿山企业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 |
148 |
非煤矿矿山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149 |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规定登记备案 |
150 |
发包单位违反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 |
151 |
发包单位违反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
152 |
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违规将部分系统及其设备设施分项发包 |
153 |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 |
154 |
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 |
155 |
承包单位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
156 |
承包单位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
157 |
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
158 |
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 |
159 |
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 |
160 |
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161 |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
162 |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 |
163 |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 |
164 |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
165 |
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 |
166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 |
167 |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
168 |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 |
169 |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 |
170 |
矿山企业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
171 |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 |
172 |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 |
173 |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 |
174 |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 |
175 |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
176 |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
177 |
地质勘探单位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 |
178 |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
179 |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
180 |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
181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 |
182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 |
183 |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 |
184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 |
185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 |
186 |
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 |
187 |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 |
188 |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
189 |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
190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
191 |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 |
192 |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
193 |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
194 |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未按照规定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 |
195 |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 |
196 |
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 |
197 |
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 |
198 |
登记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 |
199 |
登记企业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 |
200 |
登记企业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
201 |
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 |
202 |
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 |
203 |
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 |
204 |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 |
205 |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 |
206 |
危险化学品单位(重大危险源)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 |
207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
208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 |
209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 |
210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 |
211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
212 |
尾矿库未按规定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 |
213 |
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
214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 |
215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 |
216 |
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未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
217 |
尾矿库出现重大险情未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抢险 |
218 |
有关单位违规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 |
219 |
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相关单位单位和个人对规定事项进行变更 |
220 |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未在一年内主动实施闭库 |
221 |
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 |
222 |
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
223 |
采石场上部剥离工作面不符合规定要求 |
224 |
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未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未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 |
225 |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 |
226 |
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不符合作业规范 |
227 |
小型露天采石场使用人工装运矿岩。或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不符合规定要求 |
228 |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
229 |
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 “ 一面墙 ” 等开采方式 |
230 |
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未按规定进行论证符合要求采用浅孔爆破开采 |
231 |
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 |
232 |
采用分层开采不符合规定要求 |
233 |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 |
234 |
废石处置、废石场的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 |
235 |
小型露天采石场电气设备不符合规定要求 |
236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
237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 |
238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 |
239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
240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 |
241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 |
242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 |
243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 |
244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 |
245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
246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247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 |
248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249 |
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 |
250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
251 |
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 |
252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 |
253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存有隐患并拒不改正的 |
254 |
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
255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
256 |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 |
257 |
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
258 |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 |
259 |
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
260 |
注册安全工程师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 |
附件 3
信用修复申请表
编号:
申请人(单位)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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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码) |
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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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姓名 |
经办人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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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
办公电话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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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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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修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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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的失信记录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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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记录认定部门 及决定书文号 |
|||
失信记录整改完成情况 (附佐证材料) |
(可附页) |
||
信用承诺 |
本单位(本人)承诺所填写内容和提交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签字(盖章) |
||
备 注 |
本表一式三份,信用主体、市应急管理局、辖市(区)应急管理局各留一份存档。
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20 年 12 月 3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