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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统计调查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连云港市信用办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9-05-20

连调字〔2019〕27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统计调查信用

管理实施 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统计调查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加快构建统计调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切实推进连云港市诚信统计调查建设,现将《连云港市统计调查信用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统计局连云港调查队        连云港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 5 16


连云港市统计调查信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依法统计、诚信统计,切实提高统计调查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加快构建统计守信激励和统计失信惩戒机制,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落到实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领域信用建设的若干意见》(国统字〔 2017 99 号)、《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国统字〔 2019 33 号)、《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国统字〔 2019 34 号)、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相关规定,以及《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发改财金〔 2018 1862 号),结合本地统计调查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体原则

第二条 真实准确、客观公正原则。统计调查信用管理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实施分类、动态管理方式采集统计调查信用信息,依法依规认定、公示统计调查信用信息,审慎认定统计调查信用红黑名单。

第三条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原则。遵循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第四条 部门联动、公开共享原则。对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与市级有关部门建立联动合作机制,推进信用信息互认互通、信息共享,将国家统计局连云港调查队(以下简称连云港调查队)依法采集、认定的统计调查信用信息进行公开和共享,提高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提升统计公信力,强化统计调查信用管理。

第二章 实施主体与管理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中统计调查信用管理实施主体为连云港调查队,包括对负责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涉及的企业和相关统计从业人员依法依规进行统计调查信用管理。

第六条 企业统计调查信用管理对象为连云港调查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涉及的企业,管理活动包括对企业统计调查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

第七条 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对象为连云港调查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所涉统计从业人员,主要包括连云港调查队工作人员和所聘用的辅助调查员、调查单位统计人员以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承担统计调查任务的专兼职统计人员。管理活动包括对统计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认定、告知、公示和共享等。

第三章   企业统计调查信用信息采集与认定

第八条 企业统计调查信用信息是指连云港调查队在统计调查、业务管理和执法检查等履职过程中获取或制作的企业信息,包括: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

二)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情况;

(三)提供统计工作的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情况;

(四)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五)依法提供统计资料及其质量情况;

(六)统计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

(七)其他与统计信用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   企业统计调查信用状况分为统计守信企业、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四种情形,连云港调查队对企业统计调查信用信息实施分类、动态管理,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作出认定决定。

第十条   统计守信企业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四)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核查;

(五)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 制度 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信用异常企业:

(一)未按照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未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迟报统计资料;

(四)统计资料报送异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

(一)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三)多次迟报统计资料;

(四)被统计机构行政处罚后,一年内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行公示。

第十三大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一)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报或者故意迟报统计资料,属于《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五)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六)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列入企业统计调查信用“红名单”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统计守信企业条件标准。

(二)统计调查基础工作、数据质量等方面达到样本规范标准要求,并被连云港调查队评为年度“国家调查示范样本”。

(三)积极配合统计部门本年度组织的数据核查、执法检查、数据质量检查、巡察监督、统计督察,且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

(四)企业统计调查工作较好,年度内得到连云港调查队、江苏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表彰奖励。

(五)经与市统计局信用管理部门核实,本年度企业确无统计失信记录。

(六)以往年度未被统计部门认定为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七)本年度和以往年度在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无其他失信行为记录,未被列为失信“黑名单”。

(八)符合其他相关条件要求。

第十五条 连云港调查队对统计信用异常、统计一般失信、统计严重失信等企业统计调查失信行为拟列入统计调查失信信息的,应当作出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应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认定日期、认定事由、作出认定决定机构。

第十六条 连云港调查队应当自作出认定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被认定为统计信用异常、统计一般失信、统计严重失信的企业告知所被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可以通过邮寄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 15 日,不得超过 30 日。

第四章   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信息采集与认定

第十七条 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是连云港调查队在依法履职过程中获取或制作的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记录,包括统计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统计信用行为信息。

统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职务、学历或职称、身份证号码、单位名称、通信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行为信息,包括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情况、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情况、提供统计资料及其质量情况、执行国家统计政令情况、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以及其他与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相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连云港调查队严格依照条件认定统计从业人员统计守信行为信息、统计警示行为信息和统计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同时依法保障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安全,不得将统计从业人员的统计信用档案信息用于统计调查信用管理以外的目的。

第十九条 调查单位中的统计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统计守信行为:

(一)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

(二)遵守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主动配合统计机构依法开展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四)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人员名单,也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行为。

第二十条 政府统计中的统计从业人员的下列行为为统计守信行为:

(一)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

(二)依法履行职责,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搜集、报送统计资料;

(三)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原始统计资料的一致性;

(四)及时依法依规核实、纠正调查对象报送的不真实、不准确的统计数据;

(五)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未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提供、泄露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六)依法开展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七)主动配合上级统计机构依法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核查;

(八)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人员名单,也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行为。

第二十一条 调查单位中的统计从业人员的下列行为为统计警示行为:

(一)提供统计资料不及时、不完整;

(二)未遵守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统计资料报送异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较轻;

(五)其他未遵守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政府统计中的统计从业人员的下列行为为统计警示行为:

(一)负责搜集、整理的统计数据资料不及时、不完整;

(二)对调查对象报送的不真实、不准确的统计数据未及时纠正;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较轻;

(四)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提供、泄露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未造成不良影响;

(五)其他未遵守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调查单位中的统计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行为:

(一)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报或者故意迟报统计资料,属于《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警示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七)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政府统计中的统计从业人员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行为: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三)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四)强令、授意、指使相关地区和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其他机构及其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五)发现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

(六)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

(七)违反规定代填代报统计资料,冒名报送统计数据;

(八)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九)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十) 向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检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

(十一)泄露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十二)提供、泄露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资料的,造成不良影响或情节较重;

(十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列入统计从业人员 红名单 需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统计从业人员守信行为条件。

(二)职责范围内的样本(点)符合规范化建设标准,成功创建 国家调查示范样本(点)

(三)积极配合统计部门本年度组织的数据核查、执法检查、数据质量检查、巡察监督、统计督察等统计工作,且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

(四)统计从业人员调查工作成绩突出,年度内得到连云港调查队、江苏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表彰奖励。

(五)经与市统计局信用管理部门对接,核实本年度确无自然人统计失信记录。

(六)以往年度未被统计部门认定为统计警示行为、统计严重失信行为。

(七)本年度或以往年度在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无其他失信行为,未被列为信用 黑名单

(八)符合其他相关条件要求。

第二十六条 连云港调查队对统计从业人员失信行为拟列入警示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应当自作出认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作出该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力,并抄送其所在单位。

第五章   统计信用信息公示、共享与修复

第二十七条 连云港调查队自对企业作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认定决定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江苏调查总队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向社会公示。

公示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

公示企业信用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八条 连云港调查队自获取统计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江苏调查总队统计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公示专栏向社会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统计从业人员的姓名、性别、单位名称、职务、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等。

第二十九条 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统计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公示期限为 1 年。

公示期间,失信企业、统计从业人员认真整改并提出申请,经连云港调查队核实后,可以从公示网站提前移除,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6 个月。

公示期间,整改不到位的,公示期限延长至 2 年。

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并查实的,自查实之日起,公示 2 年。

失信行为有效期届满,信用自动修复。

第三十条 连云港调查队定期将企业、统计从业人员统计调查信用信息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纳入企业、自然人信用信息查询报告,通过信用中国(江苏 · 连云港)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相关企业、统计从业人员可以向连云港调查队提出书面查询申请,查询本企业、本人的统计调查信用信息。连云港调查队应于 15 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三十二条 连云港调查队发现采集和公示的企业、统计从业人员统计调查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连云港调查队采集和公示的企业、统计从业人员统计调查信用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

第三十三条 相关企业、统计从业人员对连云港调查队在公示统计调查信用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作出的认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连云港调查队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连云港调查队应在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核查并作出是否予以更正的意见。

对予以更正的,同时将更正信息反馈至市信用管理部门,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更正。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统计失信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失信企业、统计从业人员在失信行为有效期内,积极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并书面向连云港调查队申请提前修复信用的,连云港调查队应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核查并作出是否修复的决定。

信用修复申请经核实,若需修复的,可以从公示网站提前移除相关企业、统计从业人员失信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6 个月;连云港调查队应出具《信用修复决定书》并提交至市信用管理部门,市信用管理部门应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修复。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信用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六条 连云港调查队对统计从业人员、相关企业守信行为予以激励,统计调查信用 红名单 企业选树推介为国家调查诚信典型,且两年内不列为统计执法检查对象。列为 红名单 的统计从业人员所负责的样本(点)两年内不列为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对象。

第三十七条 连云港调查队对失信企业、统计从业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列为统计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对象,取消两年内统计调查工作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十八条 连云港调查队对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的统计从业人员、企业列入初步 黑名单 ,履行告知、公示程序。有异议的,由连云港调查队进行核实处理。 黑名单 形成后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共享。 同时通过连云港市联合奖惩系统推送市统计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税务局、海关、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按照《 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 》《连云港市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实施联合惩戒。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连云港调查队负责落实数据管理和审核等责任,做好统计调查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示、共享等各项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审慎认定统计调查信用红黑名单。客观、准确地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提供信用信息,并做好异议处理、信用修复、信息安全等工作,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云港调查队应加强诚信统计调查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平台,推介宣传诚信统计调查典型,加大严重统计失信典型曝光力度,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统计调查环境。

第四十一条 市信用管理部门负责将统计调查信用信息纳入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自然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纳入相应信用查询报告,推送至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奖惩,强化信用信息的共享与应用。

第八章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连云港调查队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9 6 1 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