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统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连云港市信用办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9-07-18
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统计局、发改委(局)、各功能板块统计、发改部门:
现将《连云港市统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连云港市统计局 连云港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7月15日
连云港市统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江苏省统计政务领域诚信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苏信用办〔2019〕20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连云港市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96号)文件精神,加强我市统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推进依法统计、诚信统计,切实提高统计调查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大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升政府统计的公信力,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省市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和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决策部署,将统计领域政务诚信作为统计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和引领,坚持依法统计、政务公开、勤政高效、守信践诺和奖惩并举,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为治理重点,完善失信记录和实施失信惩戒机制,不断提升统计领域政务诚信行政水平和政府部门统计人员诚信履职意识,不断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推动全市“高质发展、后发先至”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统计。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执行、依法监督, 不断提高统计行政效率和水平。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建立并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坚持政务公开。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务”,依法公开统计领域政务信息,加快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提高统计政务工作透明度。
(三)坚持勤政高效。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行政流程,创新统计服务模式,推行网上服务、并联服务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统计执法严格、公正、规范,着力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体系,不断提高统计效率和调查水平。
(四)坚持守信践诺。开展统计领域政务信用承诺活动,推动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干部诚实守信、清正廉洁、恪尽职守和敢于担当。建立健全守信践诺机制,准确记录和客观反映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质量承诺、期限承诺和保障承诺等情况。
(五)坚持奖惩并举。完善守信激励机制,对诚实守信的各级政府部门统计人员,在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完善失信记录,构建统计领域政务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进行重点治理。建立统计违纪违法举报制度和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加强社会各方对政务诚信的评价监督,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形成多方监督的信用约束体系。
三、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责任体系,落实防范和惩治政务领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领导责任、监督责任、主体责任和相关责任,严厉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至2020年底,健全全市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现统计领域信用信息记录全覆盖,信用信息全面归集共享。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统计政务诚信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诚信文化,普及诚信知识,将统计诚信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必修课程和各类政府部门统计人员业务学习内容,在各类培训中增加统计信用知识内容,增强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诚信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健全统计领域责任体系。全面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负主体责任;纪检机关、监察机关负监督责任。
(三)建立政务统计信用档案。认真落实统计机构和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制度,根据《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记录政府部门统计人员诚信状况,严格依照条件规范程序认定和归集统计守信行为、统计警示行为和统计严重失信行为等信息,由市统计局负责将相关信用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纳入政府部门统计人员信用信息查询报告。
(四)推动统计信用承诺活动。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各地、各部门推动开展遵守统计法、执行统计法、维护统计法的守信承诺活动。制定信用承诺书,政府统计机构相关负责人、统计人员就严格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作出庄严承诺并通过“信用连云港”网向社会公示。加强社会各方对统计政务领域诚信的评价和监管,加大曝光力度,形成多方监管的信用约束体系。
(五)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将统计信用信息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个人信用档案,推动各部门在干部考核、任用、评先评优、表彰等领域主动查询相关信用记录,将统计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对于诚信事迹突出并受到表彰奖励的,予以守信激励。建立统计违纪违法举报制度和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对违反承诺、编造虚假数据、代填代报、指令填报的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依照《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严肃处理,并计入部门和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依规取消其参加各类荣誉评选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资格,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与会计、统计等相关的工作。
(六)构建统计领域信用监管机制。在各级统计部门的日常工作和行政管理中嵌入信用监管,落实《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精神,依法依规认定统计领域严重失信名单,及时报送上级统计部门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连云港”网站对外公开。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计法和其他政策文件规定,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工作。
(七)建立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建立统计领域政务失信记录告知、异议处理和投诉制度,对符合免责和容错的行为不作为政务失信记录。扩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建立容错纠错的关爱机制,鼓励自我纠错、主动自新。对于已移出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和有关人员,由市统计局报送至市信用办开展信用修复。推送至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联合惩戒。
(八)推进统计信用信息共享。在国家、省、市统计局和“信用连云港”网站公示专栏,向社会公布“统计行政处罚信息,并实行动态管理。加强企业和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公示力度,并链接到国家、省统计局网站统计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公示专栏。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分工负责,积极参与。要加强沟通协调,定期研究处理工作中的问题,及时了解掌握各类信用信息,扎实推进本地、本部门统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工作。
(二)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有关统计领域政务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守信承诺、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红黑名单认定发布、信息异议和修复等文件规范和管理制度。
(三)加强督促指导。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定期进行督促和指导。各地、各部门要将统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作为综合考核和年度个人评价的重要参考,列入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大力宣传、及时梳理统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做法,营造统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