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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失信惩戒办法

来源 :连云港市信用办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9-10-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涉及对单位和个人信用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所有单位。

个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所有职工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失信信息是指中心对单位、个人不遵守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情况认定的结果。

       第五条 中心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中,应当引用信用管理,强化信息应用和服务。 

 

第二章  单位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认定和惩戒

 

       第六条 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2个等级,分别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七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未按规定时间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二)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2个月以上的;

      (三)未按照规定调整缴存基数或者补缴的;

      (四)为非本单位职工代缴住房公积金的;

      (五)单位不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监督、稽查的;

      (六)对符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的职工单位不配合办理相关业务的;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制、阻扰、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八)中心依法认定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第八条  对单位一般失信行为,中心应当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可以采用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

       信用提醒。中心可以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单位,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诚信约谈。中心可以对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要求限期整改,并敦促其在今后的住房公积金相关活动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 

       第九条  中心应当对单位的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情况进行登记,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的对象、时间、方式和内容等。

       第十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有第七条规定的失信行为之一,经中心催告、提醒、约谈仍不配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经查实有配合职工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

       第十一条  对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

      (一)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二)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纳入社会法人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共享至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通过“信用连云港”网对外公示,黑名单公示期5年;

      (三)取消评先评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三章  个人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认定和惩戒

 

       第十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3个等级,分别是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三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2期或累计逾期6次以下的;

      (二)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住房公积金无故停缴3个月以下的;

        第十四条  对个人一般失信行为,应当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可以采用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

       信用提醒。中心可以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个人,提醒其改正违法行为。

       诚信约谈。中心可以对其进行约谈,要求限期整改,并敦促其今后严格自律、诚信守法。 

       第十五条  中心应当对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情况进行登记,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对象、时间、方式以及内容等。

       第十六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较重失信行为: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3期或累计逾期12次以下的;

      (二)经查实有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未遂的;

      (三)经查实有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既遂,在中心规定期限内退回所提、所贷款项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非正当手段骗取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行为未遂的;

      (五)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非正当手段骗取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行为既遂,在中心规定期限内退回贴息款的;

      (六)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住房公积金无故停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第十七条  对个人较重失信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方式予以惩戒: 

      (一)通报有关单位;

      (二)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三)暂停其3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

      (四)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纳入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个人较重失信信息有效期3年;

      (五)移送司法机关;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十八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3期以上或累计逾期12次以上的;

     (二)经查实有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未遂,态度恶劣,拒不配合中心调查取证工作的;

     (三)经查实有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既遂,未在中心规定期限内退回所提、所贷款项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非正当手段骗取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行为既遂,未在中心规定期限内退回贴息款的;

     (五)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故停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

     (六)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时提供虚假承诺的;

      第十九条 对严重失信的个人,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方式予以惩戒:

     (一)通报有关单位;

     (二)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三)暂停其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

     (四)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共享平台和自然人信用信息查询报告,通过 “信用连云港”网对外曝光,黑名单有效期5年;

     (五)移送司法机关;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四章   教育与信用修复

 

       第二十条 中心应当通过教育、培训和指导等手段,帮助单位和个人加强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对其失信信息享有知情权、异议权。中心应当提供单位和个人查询其信用记录的相应服务。相关利害关系人查询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异议,中心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核查并作出是否予以更正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也可以在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记录的公示与处理。 

       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原失信行为被变更或撤销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同意修复决定书并予以修复。

       在信用门户网站、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的修复应遵循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中心履行异议申请回复,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正确实施。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由单位和个人向中心提出申请,中心认为已经整改到位,符合管理要求的,可以决定允许信用修复。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中国”、“信用江苏”、“信用连云港”网站等系统修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经信用修复的单位和个人,减轻或免予相关惩戒,并在黑名单上予以注明。 

       第二十五条   被公示的失信黑名单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公示名单中予以删除:

      (一)按要求整改到位且有效期届满的;

      (二)按规定可以撤销公示的;

      (三)异议经复核属实的;

      (四)其他可以撤销公示的情况。

 

第五章   管理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认定住房公积金信用失信行为,必须经过信用告知、责令改正(下达整改通知)等程序确定,并将认定结果送达当事人。

在失信认定过程中,中心参加认定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办理事项与本人或者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认定和惩戒,由各分中心及中心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法规稽查处审核,报中心领导审定。

       第二十八条  中心建立完善单位和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和服务平台,归集各类行政、业务管理工作中发生的信用信息,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信用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整合信用信息,按要求及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报送。 

       第二十九条  中心建立单位和个人失信行为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并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和反馈。对经核实无误的失信行为,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均包含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