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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7-05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连云港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连云港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运作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信保基金”),是指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相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放大效应,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不断提升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由本市政府出资设立的,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信用增信、风险补偿服务的政策性基金。

信保基金按照“1+N”模式运作,设立一个信保基金池,基金项下设若干专项业务子基金。其中,“助企成长贷”为信保基金的基础基金,基础基金运作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保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风险共担”的原则,采用契约制方式运作。由合作各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业务运作方式、支持对象、放大倍数和资金绩效,明确风险分担补偿比例、放大规模和绩效目标等事项。信保基金合作贷款放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基金净值的10倍,具体放大规模由合作相关方在协议中约定。

基金运作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信部等部委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注册地在海州区、连云区、市开发区等区域内;

(二)有适销对路的产品及订单、有稳定的现金流(银行流水单)、有会计报表或会计流水、有正常的纳税记录和缴纳社保记录、有较好的信用记录;

(三)在申报之日的前两年内,无恶意逾期、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符合本市产业发展重点方向。

第五条  信保基金由市、区财政共同出资,总规模5亿元人民币,其中市级承担2.5亿元,海州区承担1.1亿元,连云区承担0.3亿元,市开发区承担1亿元,徐圩新区承担700万元,云台山景区承担300万元。初期规模1亿元。

信保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前款规定的总规模范围内可以根据信保基金运行、地方可用财力和企业融资需求等情况对信保基金规模、合作金融机构的贷款总规模等进行适时调整。

第六条  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连云港银保监分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确定信保基金的支持重点和方向;审定基金管理人,业务规模等;统筹、协调解决信保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以及市政府交办的关于信保基金的其他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信保基金的日常监督管理;选择信保基金管理人,监督指导合作金融机构的选择;召集领导小组相关会议,组织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连云港银保监分局等单位配合做好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等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保基金管理职责: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监督指导基金管理人、合作金融机构等做好基金使用、业务管理等工作,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制定有利于基金使用、管理、效益发挥的政策措施。

市财政局负责信保基金资金筹集管理工作;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风险承担比例,负责补偿资金拨付。

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负责建立健全小微企业信贷评估机制,对贷款企业进行分析、监测,并向合作金融机构提供货币政策工具及信息平台支持;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信保基金相关政策宣传、实施等工作。

连云港银保监分局负责指导合作银行加强基础基金项下业务风险监控;负责协助基金管理人核查与信保基金合作出现风险的企业贷款情况,以及协助核查合作银行是否存在将原有小微企业不良贷款转入信保基金风险补偿范围等变相置换行为。

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发挥专业优势,推荐符合支持条件的小微企业,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保基金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工作。

基金管理人负责信保基金的具体运营事务处理和业务办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约束机制,负责贷后跟踪管理、风险补偿和损失核查,保障基金的合法、规范和有效使用;督促合作金融机构按照约定履行合作义务;核实合作银行是否存在违规违约行为,负责督促合作银行对已发生风险补偿的贷款进行催收;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基金运行情况及运行成效等。

第八条  合作银行通过自愿、协商方式选定。合作银行应当具备服务小微企业的专业团队、专项审批、专设流程、专项规模、专项考核等条件,并保证内部资源优先配置。

合作银行开展基础基金项下业务,已经有担保的,不得要求小微企业增加担保。执行优惠贷款利率,担保贷款业务的利率不高于LPR+30BP;信用贷款业务的利率不高于LPR+80BP;不另外收取其他费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提高2个百分点;信保基金实际补偿金额对应的贷款计入合作银行不良贷款基数。

第九条  合作担保机构应当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配备与业务发展相匹配的专业管理团队、专职审批、专设流程、专门举措和较强的专业服务能力。

合作担保机构应当按照约定执行优惠担保费率,基础基金项下业务的担保费率不高于0.5%。除担保费外,不得另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要求小微企业提供反担保,但以知识产权、股权为反担保的除外。

第十条  小微企业申请信保基金支持的,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对基础基金项下贷款提供保证。

第十一条小微企业申请信保基金支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有贷款需求的小微企业通过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提出融资申请。

(二)受理。合作银行对提出申请的小微企业的经营、资信情况和偿还能力等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确定与信保基金的合作方式。

(三)审核。对于受理的企业,合作银行及时进行审核、提出办理意见。对于担保贷款业务,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交合作担保机构进行审查。合作担保机构应及时审查,对符合信保基金使用条件的贷款企业,与合作银行共同确定信保基金使用规模、贷款额度等,并向合作银行出具同意担保确认函。对于信用贷款业务,由合作银行确定信保基金使用规模、贷款额度等。

(四)放款。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签订信保基金支持贷款协议后,合作银行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合作银行发放信用贷款合同应于放款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备案。

(五)贷后管理。合作银行按照监管部门及内控要求进行贷后跟踪管理。

各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机构应及时将贷款、担保等相关流程环节的进度在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上进行登记、确认。

第十二条 每家小微企业享受信保基金提供增信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控制在6个月以上、2年以内,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信保基金主要运用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担保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运作,每笔贷款业务采用的运作方式由合作银行决定。贷款损失实行风险共担机制,由信保基金、合作金融机构按比例承担贷款本金损失。贷款利息损失由合作金融机构全额承担。合作金融机构按照独立审贷原则提供信贷服务。

信用贷款补偿,由信保基金、合作银行共担贷款风险,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上为80%:20%。担保贷款补偿,由信保基金、合作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共担风险,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上为50%:40%:10%。

第十四条  信保基金合作贷款出现逾期45天仍无法收回,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合作银行可以申请基金补偿:

(一)预期经尽职管理后仍可能转为不良的;

(二)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获受理的;

(三)按规定提交《补偿申请书》、贷款催收方案、尽职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的。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按照下列程序申请补偿:

(一)申请。合作银行向基金管理人书面报告相关情况,并提出补偿申请。

(二)审核。基金管理人收到补偿申请后,就合作银行对该笔贷款是否尽职进行审查,并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贷款尽职审查意见书》。

(三)核准。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召开补偿会审会,对基金管理人审查情况进行会审,作出是否同意补偿的书面意见。

(四)补偿。收到同意补偿的书面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根据协议约定比例将补偿资金支付给合作银行。

第十六条  基础基金项下业务发生损失时,对每个合作银行的年度补偿限额为该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基础基金项下贷款本金余额的5%。贷款损失超过限额的部分,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合作担保机构按约定的风险承担比例进行代偿。

当补偿额达到合作银行年度补偿限额的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该合作银行发出风险警示。当补偿总额达到合作银行年度补偿限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中止与该银行合作开展基础基金项下业务。在查清原因、整改到位的基础上,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同意后,再行恢复信保基金业务。当信保基金实际补偿总额达到基金总额的50%时,暂停新增业务。在查清原因、落实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并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再行恢复。

第十七条  信保基金补偿后,合作银行应当依法继续负责催收,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催收业务进展情况。无正当理由放弃催收的,应当退还与其放弃债权相对应的基金补偿。基金管理人应当督促合作银行做好催收工作。合作银行催收所得,扣除催收费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按约定一次性分配到账。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不得将存量小微企业不良贷款转入信保基金风险补偿范围,不得采取置换或者变相置换等方式增加信保基金补偿金额。合作银行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应当立即退回补偿资金;经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核实后,终止合作,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经基金管理人审查,合作银行有以下不尽职行为的,信保基金不予补偿:

(一)贷款授信时,企业未依法注册登记、未正常公示或者开业未满一年的;

(二)贷款授信时,企业、法人代表、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其他贷款机构有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

(三)贷款授信时,企业法人代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作为贷款保证人的;

(四)未落实贷款合同约定的放款条件发放贷款的;

(五)担保贷款业务不符合担保合同规定的;

(六)违反金融监管部门禁止性领域要求发放贷款的;

(七)贷款放款后,未按约定向基金管理人进行备案的;

(八)贷款逾期后,合作金融机构未依法依规依约进行催收,无正当理由放弃催收的;

(九)其他未按本办法和合作协议要求发放贷款的。

第二十条  获得信保基金支持的小微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信保基金支持、违反约定和信贷有关规定使用信贷资金的,视情节,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发生信保基金补偿的小微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信保基金支持;有恶意欠款的,纳入信用黑名单,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发现可能发生的贷款损失和运作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报告。每月10日前向基金管理人提交上月基础基金项下贷款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15日、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信保基金上一季度运行情况;每年11月30日前对基金政策目标、贷款情况、基金补偿、贷款损失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合作贷款投放规模、放大倍数、逾期贷款量、基金补偿额等情况,每年10月31日前向领导小组报告次年度信保基金使用计划。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每年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增加合作银行,以及与原合作银行继续合作、扩大合作或终止合作的建议。对绩效达到放贷目标、风控管理好、补偿率低的,增加合作规模;对连续两年达不到放贷目标、补偿率高的,减少合作规模,直至终止合作;对年内未发生基础基金项下贷款业务的,原则上应终止合作。获得信保基金支持的企业,应当配合有关单位做好绩效评价和政策宣传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信保基金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者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等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信保基金与国家、省合作开展专项业务的,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信保基金运行期限暂定5年,领导小组可以根据基金运行情况进行调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可以根据基金运行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