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税务部门推出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
来源 :连云港市信用办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1-12
为了进一步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市税务部门推行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一旦纳入“黑名单”将给予相应惩戒。
税收违法失信“黑名单”是指对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当事人,将企业纳税信用与法人、财务人员信息“捆绑”起来列入失信系统,向社会公布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人行、公安等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什么样的涉税违法行为会被列入“黑名单”?市税务局稽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由税务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走逃(失联)案件,符合以下九项税收违法行为中的一项,将会被列入税收“黑名单”: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据介绍,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惩戒对象不仅包括企业本身,还包括了有关责任人个人。其中,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
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后,税务部门在税务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利用本级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对公布的当事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联合惩戒分为内部惩戒和外部惩戒。
内部惩戒是指税务机关自行对税收违法“黑名单”企业的惩戒,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外部惩戒指的是税务部门根据发改委联合31个联合惩戒单位对税收违法当事人实施28项联合惩戒措施,具体归类有5大类:依法限制公共活动;特定事项加强约束,比如通报有关部门、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等;撤销荣誉摘掉光环;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对失信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
市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税收违法“黑名单”按月进行公布,录入审批通过后次月15日内在江苏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同时,还要通过各地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途径以及采取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上了“黑名单”后,也可以进行信用修复,包括只录入不公布和撤出公布两种类型。撤出公布是指符合相关条件的偷税和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在公布后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与此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偷税和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在公布前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只将案件信息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