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事项:买方购房付税是义务 中介追索获支持
来源 :连云港市信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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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1-05 00:00
案情简介:近日,王某与张某及甲中介公司签订《二手房买卖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中介公司买卖双方共同委托,办理产权过户,代缴有关税费,代办房产按揭贷款等事项。后中介公司为王某垫付了代理协议中房屋及车库的税费等共计8207.94元。后甲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代垫税费。
处理过程及结果:法院判决王某返还中介公司所代付的相应税费。房屋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要依据法律规定缴纳相应税费,在房地产经纪公司提供居间服务时,为提高交易效率、便利当事人,有时会约定首先由经纪机构代垫税款,最后由买方或卖方转付给中介公司。王某与中介公司之间系房屋居间合同关系,王某作为房屋出售方,按规定应承担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甲中介公司为其垫付后,该款项王某应给付中介公司,故对中介公司要求王某返还代垫税费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