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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事项:马匹遭撞索赔27万,为何法院仅判赔1500元?

来源 :中国政府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5-10-23

在高原地区,牦牛与马匹不仅是牧民的家当,更是文化与情感的载体。然而,当交通事故撞上牲畜损失,高价赔偿的争议时有发生,如何平衡权益、定分止争,成为护航文旅融合与乡村振兴的重要课题。近日,由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法院审结的关于“高价马匹赔偿”的司法裁量,用证据与理性书写了公平与秩序的答案,也让法治成为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坚实根基。

2025年6月,被告小周(化名)驾驶小型客车在227国道与原告小火(化名)饲养的一匹母马相撞,导致马匹左后腿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周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小火诉至法院,主张其马匹为价值14.3万元的优等赛马,且当时怀有小马,因事故流产,据此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7.3万元。

庭审中,双方就两个关键争议焦点争执不下。

关于马匹身份与价值:原告小火为证明其马匹为“身价不菲”的赛马,当庭出示了两面过往赛马活动的获奖锦旗。想证明马匹身价14.3万元,但锦旗无法证明是案涉马匹得的奖,也没提供购买案涉马匹的转账记录,高额索赔没了证据支撑。

关于孕育小马流产损失:原告小火提出13万元的马驹损失赔偿,但自始至终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案涉马匹在事故发生时确已怀孕,亦无法证明流产事实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诉讼请求缺乏最基本的事实根基。

对此,被告小周和保险公司一致辩称,无证据证实马匹价值、马匹怀孕流产的事实,仅同意按实际损伤赔偿。

面对诉辩双方巨大的认知差距,承办法官并未简单一判了之,而是积极履行调查职责,深入探寻本地市场的公允价格。为确定公允的市场价值,承办法官先后咨询了县发改局物价部门、县赛马协会,并实地走访了四户养马农户。

综合本地兽医对伤情的判断,及市场调研获得的“四至五岁普通母马市场价格约为4000至10000元”的客观信息,法院最终酌定原告的合理财产损失为1500元,由承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予以赔付。

对于原告小火提出的14.3万元马匹损失及13万元马驹损失,承办法官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明确指出“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石。因原告小火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故对这两项高达27.3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宣判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案件启示

这起案件并不复杂,但判决结果却如一面镜子,映照出深刻的法治内涵:

权利的边界在于证据。法律保护一切合法权利,但权利的主张必须构筑在扎实的证据之上。情感上的认同与事实上的法律认定,之间存在一道必须用证据来填充的鸿沟。此案为所有诉讼参与人上了一堂生动的“证据规则”课。

司法的能动与谦抑。法庭在原告举证不力的情况下,并未消极裁判,而是主动走访调查,以确定最接近公允的损失,这体现了司法为民的“能动性”;同时,对于无证据支持的超额诉求坚决不予支持,则彰显了司法恪守中立、严守规则的“谦抑性”。

情理与法理的融合。判决在驳回原告高额诉请的同时,也通过酌定赔偿认可了其实际损失,既驳回了“漫天要价”,也维护了“受损必偿”的基本公平,是法理、事理与情理的有机融合。

对“高价索赔”现象的警示:近年来,涉藏地区旅游中偶发“撞死牦牛索赔数万”等纠纷,部分当事人利用地域文化差异抬高诉求。本案中,法官通过实地调研、询价农户,以客观市场价为基础核定损失,既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遏制了滥用诉权的行为。

文旅发展的法治护航。甘孜州文旅资源丰富,但若放任“天价索赔”现象,将损害游客信心与市场秩序。本案的公正裁判传递了明确信号:法治是文旅经济的基石,一切诉求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本案虽仅涉及一匹马的赔偿,但其背后是法治精神在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中的深刻实践。正如判决所彰显的: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款,而是平衡利益、保障公平的守护者。用清晰的裁判规则消解争议,用公平的处理结果凝聚共识,让川西高原的壮美风光与完善的法治保障,共同成为吸引游客的名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