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事项:车辆受损得到补偿后,还能获得保险公司理赔吗?
来源 :中国法院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5-07-22
车辆受损得到责任方补偿后,又向保险公司申请并获得理赔,需要返还保险理赔款吗?近日,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
2023年5月6日,被告彭某停放在小区外围停车位上的车被高空坠物砸中,致车辆顶棚受损。其为车辆在原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车损险,故被告向原告申请保险理赔。2023年5月21日,被告(立书人)向原告出具《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载明“授权贵公司以立书人名义或者贵公司名义向责任方追偿、本人尚未得到上述责任对方或其他相关人员给予的赔偿、没有放弃向责任对方索赔的任何权利”等内容。被告还向原告出具《“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载明出险原因为“单方事故,停车受损”,第三方责任方为某物业公司。原告于2023年5月31日支付车辆维修费4,200元。
然而,被告方已于2023年5月18日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受损协议书》,以免除一年半时间租停车费4,680元作为补偿。
2024年7月4日,原告起诉某物业公司要求追偿,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遂起诉要求被告退还保险理赔款4,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获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况未通知第三者或者通知到达第三者前,第三者在被保险人已经从保险人处获赔的范围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就相应保险金主张被保险人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在向原告转让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前已经与责任方达成补偿协议,且金额大于原告定损的金额。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保险金4,2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保险理赔款。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得本应由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若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财产保险的主要功能在于填补损害,被保险人不能因此获利。在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情形下,如果被保险人既可以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金,又可以从第三者处获得赔偿,则被保险人会双重受偿,获得超过其损失的补偿,违反公平原则,也易滋生道德风险。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能够防止第三者逃脱本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分别从保险人和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处获得双重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