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信用连云港官方网站!今天是:

信用中国(江苏连云港)

credit.lyg.gov.cn

惩戒事项:当购买的挂车自燃,应当向谁索赔?

来源 :中国法院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5-06-09

挂车自燃造成车辆全损,损失应该由谁赔偿?近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大屯法庭就这一问题作出了回应,明确了物流运输中自燃损失的责任划分标准,为规范货运市场秩序、明晰主体责任提供了司法指引。

2020年7月,A公司从B公司和C公司处购买了4辆挂车,总价32万元。随后,A公司将该批挂车出售给D公司,D公司根据A公司指示直接从B、C公司处提车。同年9月,其中一辆挂车在高速路段发生自燃,事故造成挂车及车上货物被烧毁。

2022年8月,D公司在某法院起诉A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某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案涉车辆发生自燃的原因是车辆自身存在缺陷,确定A公司对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A公司赔偿D公司损失120万元。A公司已陆续向D公司支付了55万元赔偿款。

此后,A公司向挂车的生产者C公司和销售者B公司协商追偿。但B、C公司均辩称车辆不存在质量问题,车辆自燃是其他原因造成的,拒不承担赔偿责任。A公司遂将B公司和C公司诉至沛县法院,要求B公司、C公司赔偿损失5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A公司从B、C公司处购得挂车后转售D公司,涉案车辆由C公司生产、B公司销售。D公司要求A公司承担产品销售者责任,某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判决A公司对D公司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赔偿总额为120万元,现A公司提交转账记录证实其向D公司支付了赔偿款55万元。

鉴于生效判决已认定案涉车辆自燃是车辆自身缺陷所致,A公司有权要求产品销售者B公司、产品生产者C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原告A公司要求被告赔偿其已支付损失55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产品责任也称为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有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危险的,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本案中,案涉车辆因质量问题导致自燃,受害方同时获得主张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责任性质来主张权利,即被侵权人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主张权利,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主张权利。

D公司选择起诉销售者A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A公司向D公司承担责任后,起诉案涉车辆生产者C公司、销售者B公司,要求两被告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确保被侵权人利益能够切实得到保障,法院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A公司损失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