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事项:利用“手机口”赚快钱 两男子帮电诈获刑
来源 :中国法院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4-05-06
男子通过开展“手机口”业务,帮助诈骗分子实施诈骗。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被告人黄某、王某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份,被告人黄某在快手APP上认识一个网名叫“红旗”的河南籍男子,了解到做“手机口”帮助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可以从中获取报酬。后被告人黄某伙同江某、林某(均另案处理)开始做“手机口”,由“红旗”负责联系上家,黄某等人使用手机拨打诈骗电话,每小时可获利180元。被告人王某看到黄某做“手机口”可以赚钱,便与黄某等人商议,由王某负责出资,黄某等人负责购买设备以及召集人员一起做“手机口”赚钱。诈骗分子会冒充官方客户,以对方微粒贷开通了贷款业务需要关闭之类的形式进行诈骗,还有的会冒充天猫、淘宝客服,说赠送杯子、垫子之类的礼品要求对方加微信然后实施诈骗。
2023年5月17日,姜某因黄某、王某等人使用手机拨打诈骗电话,导致被骗人民币16万元。经统计,2023年4至5月,王某、黄某等人共计拨打诈骗757个,非法获利16284元。2023年5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黄某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王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仍为其提供通讯传输通道帮助,致使被害人姜某被骗人民币1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黄某、王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理;在实施诈骗犯罪行为时,受上线的安排和指挥,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减轻处罚;王某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自愿退赔被害人姜某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所谓的“手机口”诈骗,是指行为人使用两部手机帮助“上游”诈骗分子拨打引流电话,一部手机通过网络软件接通诈骗分子,一部手机拨打国内受害人电话,然后两部手机同时打开扬声器,由诈骗分子与受骗对象直接沟通,而行为人“不用说话”就可以赚取一定数额佣金。现实中,一些人以为只是帮助拨打电话,没有直接参与诈骗活动,就不构成违法犯罪,实际上这类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贪图蝇头小利,受犯罪分子蛊惑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工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