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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事项:“手拉手”骗提公积金 “假官司”惹上“真麻烦”

来源 :中国政府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4-04-17

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通过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执行难题。但一些不法人员利用这一执行举措,做起了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生意”。虚构债务纠纷,然后通过虚假诉讼形式套取住房公积金,已形成了一条黑色产业链,而链条中的操作者收取手续费,最高达到套取资金的8%。

2019年4月,相某开始试水这一“发财之道”。杜某在某单位上班,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有近13万元的资金,但因不符合提取条件,一直无法提取。听说相某能通过“打官司”将住房公积金套取出来,杜某欣然同意与相某“合作”。二人签订了一份虚假的借款协议,因杜某无法按时偿还到期“债务”,相某将杜某起诉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经调解,杜某表示愿意偿还到期“债务”,法院便作出了民事调解书。还款日期届满后,相某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通过查询发现,杜某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有13万余元,便将这笔住房公积金作为执行款,划到了申请执行人相某的银行账户中。相某收到款后,扣除其赚取的手续费,将剩余部分支付给杜某。

初尝甜头的相某认为,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只要当事人不举报,就没有法律风险。于是,他开始频繁“接单”。

相某以同样的手法,先后19次套取住房公积金共计267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2万余元。同时伙同被告人王某共实施虚假诉讼犯罪8起,套取住房公积金共计75万余元,非法获利3万余元。伙同被告人李某共实施虚假诉讼犯罪2起,套取住房公积金共计52万余元,非法获利7万元。

怀柔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相某、王某、李某捏造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帮助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妨害司法秩序,鉴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故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相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5万元;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随案移送的331175元,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