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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事项:限制消费显神威 陈年旧案一朝结

来源 :连云港市信用办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12-17

       借助限制消费令的强大威力,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近日成功执结被执行人为同一人的三件执行案。

  2013年,被执行人杨某的父亲死亡,遗产仅为舒兰市某乡镇平房住宅一处,杨某不放弃继承。后三名不同的原告起诉杨某要求其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其父的债务,同时要求担保人丁某承担连带责任。舒兰市法院判决予以支持。三案先后进入执行程序,总标的额约为10万元。

  执行局经多方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杨某虽表示愿意执行,但并不出面处理此事。被执行人丁某常年人在天津市,虽表示愿意履行义务,但并不积极处理。丁某账户两次被舒兰市法院执行共计约5000元,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二被执行人怠于执行,舒兰市法院依法向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被执行人丁某得知自己被限制消费,深感生活不便,多次联系舒兰市人民法院,要求解除限制消费。并采用各种方式督促被执行人杨某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杨某系八零后,日常工作生活受限制消费的影响明显。其多次找到执行法官,通过各种方式要求解除限制消费。执行法官明确告知:除非全部履行义务,否则不可能解除限制消费。经过四个月左右的反复工作,被执行人杨某终于表示愿意履行义务,并于近日将所继承的平房低价卖出,所得价款用于抵偿了全部执行款。各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了部分权利,三件执行案全部执行完毕。

  限制消费令是被执行人的“紧箍咒”。被执行人不愿意履行义务可能有种种原因,但往往不能承受限制消费令这个“紧箍咒”的无形压力。舒兰市法院之前处理过的执行案件,曾有被执行人参团出国旅游,因被限制消费,全团仅其一人不能购买机票,不得不回到舒兰主动处理案件。也曾有单位被执行人因受限制消费令影响,采用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方式规避限制,执行法官认为其规避倾向明显,不予支持,其迫于限制消费的威力,不得不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

  相较于执行局其他强制执行措施,限制消费令具有高效、便捷、威力明确、社会认知度较高的优点。舒兰市法院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依法用足限制措施,更好促进案件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