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事项:名下有车不还债 债务人被判拒执罪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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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29
司法权威不容忽视,法院裁判必须执行。但现实中总有一部分人心存侥幸,企图逃避法律义务,最终自食恶果、难逃“法网”。近日,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0年8月,平阳法院对杨某与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依法判令杨某支付张某9万元及相应利息。同年平阳法院对杨某与赵某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案作出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有效,杨某应分期偿还赵某3万元。裁定生效后,杨某一直未履行相应义务。张某、赵某无奈向法院申请执行。平阳法院在执行立案后发现杨某名下有一辆“江铃”牌汽车、一辆“长安”牌汽车,遂责令杨某交付两辆汽车。但杨某在收到责令交付通知书后依旧选择无视,未移交车辆也未偿还款项,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直至刑事立案后,杨某才偿还张某、赵某款项并取得谅解。
平阳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杨某犯罪后主动自首,认罪认罚,且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及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