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事项:中介贷款承诺未兑现 逾期违约赔偿应负责
来源 :连云港市信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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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1-05
案情简介:近日,王某欲购买刘某房产,遂向甲中介公司咨询购房事宜。王某因担心自身存在个人征信问题,就能否办理购房贷款多次向甲中介公司咨询,并将个人征信相关材料信息交付甲中介公司。甲中介公司明确告知王某能够办理相关购房贷款。后王某与刘某及甲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由中介公司代为办理贷款事宜。协议签订后,王某向甲中介公司交纳中介费15000元,向卖方交付购房定金5万元。后因王某征信存在问题,不能办理购房贷款,三方产生争议且协商无果,王某诉至法院。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法院主持调解,中介公司应赔偿王某损失50500元。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居间人对其过失的违约行为亦应负责,并进而赔偿委托人的损失。
案例评析:本案例中王某在确定购买案涉房屋及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前,已经向甲中介公司提交了个人征信情况的资料,并就能否办理购房贷款多次向甲中介公司咨询和风险提示。在甲中介公司经调查后明确告知其可以成功办理购房贷款的情况下,王某基于对该情形的认知和对甲中介公司的信任才签订了合同。可见,能否成功办理购房银行贷款系王某是否同意缔结上述合同的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但是甲中介公司既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积极调查义务,亦未对可能无法办理购房贷款的风险进行明确提示,而是明确告知王某经核实可以办理购房贷款,该过失行为导致委托人王某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甲中介公司应对王某支付的定金和佣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王某对于自己能否办理购房银行贷款亦负有一定的审查注意义务,故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上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