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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事项:中介未履行告知义务 买方可以拒付中介费

来源 :连云港市信用办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9-11-05

       案情简介:近日,甲中介公司与王某、案外人张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王某购买张某名下房屋一套,由甲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查验当事人资格、房屋信息等事项。该合同签订后,因卖方尚未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故买卖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延迟办理房屋买卖交易过户手续。后王某与张某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王某亦未支付中介费用,甲中介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佣金。

        处理过程及结果:根据甲中介公司提供的证据与材料,法院驳回甲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例中由中介公司促成的二手房买卖交易过程中,中介公司负有“对买卖双方当事人资格、房地产产权信息的合法性进行查验;向买方准确传达或报告卖方的真实意图”的义务,应对卖方是否持有房产证等情况进行审查,并按约告知买方。虽然买卖双方后期达成补充协议,但中介公司在三方协议签订之时并未告知买方涉案房屋暂未办理产权证书的事实,未履行居间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故不能主张居间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