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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事项:房屋买卖居间服务有瑕疵 中介公司应返还中介费用

来源 :连云港市信用办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9-11-05

       案情简介:近日,王某与甲中介公司签订房屋独家出售委托协议。后甲中介公司促成王某与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履行过程中,因房屋已经网签在王某名下,无法以原先预定的方式进行“更名”,各方产生争议。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王某亦提起反诉,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王某返还张某定金3万元。王某遂向法院诉请甲中介公司返还居间费用,并赔偿其在与张某诉讼及本案诉讼中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根据王某提供的证据与材料,法院判决甲中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某居间费11300元并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在房屋买卖居间活动中,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居间人,对于受托事项以及居间服务应承担符合专业主体要求的注意义务,注重审查核实与交易相关的房屋产权、房屋是否具备买卖条件等重要信息。本案中,甲中介公司应当及时核实涉案房屋是否具备更名条件等情况。即使甲中介公司在与王某签订《房屋独家出售委托协议》之前核实涉案房屋尚未网签、具备更名条件,其在促成王某与张杨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也应再次核实该情况,因其未核实清楚导致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虽然订立但是客观上并无法履行,甲中介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存在重大瑕疵,对于已经收取的居间费用应当返还。但甲中介公司并非其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对于王某的其他损失甲中介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