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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事项:中介带看房屋后“跳单” 买方仍要承担违约金

来源 :连云港市信用办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9-11-05

       案情简介:王某与甲中介公司签订《看房确认书》,合同约定由该中介公司带看房屋,如成功购买则支付房屋成交价的1%作为佣金。如在第一次看房后,委托方已接受受托方服务,跳过受托方直接或通过受托方以外的第三方私下达成交易的,需按房产评估总价的3%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以后,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带看了涉案房屋后,王某又通过其他中介机构与涉案房屋房主达成交易。甲中介公司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法院核查甲中介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判王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后向甲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

       案例评析:双方签订的《看房确认书》内约定的禁止跳单条款,意在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故衡量买方是否跳单的关键是买方有无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达成交易。如果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家通过正当途径获取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诚信交易,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例中王某在中介公司带看房源后,私下通过其他中介机构与房东达成买卖协议,又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房源信息非来源于甲中介机构,故属于违约行为。因双方对于佣金的约定未明确区分居间介绍费用和办理贷款、过户手续等房屋交易后续事宜的费用,故法院综合考虑中介公司提供的实际服务及房屋价款、佣金约定等因素,酌定王某支付违约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