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信用连云港官方网站!今天是:

信用中国(江苏连云港)

credit.lyg.gov.cn

惩戒事项:“二手”房屋难过户 中介无错应获酬

来源 :连云港市信用办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9-11-05

       案情简介:张某为出卖方、王某买受方、甲中介公司为居间方,三方签订房屋居间买卖合同,张某将房屋一套出卖给王某,另约定合同订立后,由于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责任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方应向中介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双方的居间费用。同日,买卖双方分别与中介公司签订佣金确认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涉案交易房屋由于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甲中介公司要求买卖双方支付佣金未果。诉讼中,中介公司撤回对买方的起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法院判决王某支付甲中介公司相应佣金。中介公司已经促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各自与经纪公司签订的佣金确认书的约定向经纪公司支付佣金。如因房屋被法院查封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应按照三方所签订的《房屋居间买卖合同》约定,违约方向中介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双方的居间费用。故王某依法应当承担支付全部佣金的民事责任。另外本案亦涉及转让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房屋所签订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不得转让。该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不影响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合同仍然有效。只是根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相区分原则,不发生物权变动法律效果。故房屋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在交易中均应注意审查房屋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查封等情形,避免合同虽然有效但实际无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