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事项:网购进口鱼油,过期竟达二年涉及香港企业,一波三折终获赔偿
来源 :连云港市信用办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9-04-30
案情简介:2018年3月21日,消费者余先生到市消保委投诉称:今年3月15日在天猫国际上的BP官方旗舰店购买挪威产深海鱼油3瓶(2017年底曾在该店购买过10瓶),瓶身标注保质期限为2019年12月18日。但是用手机扫描产品标签条形码显示,该产品生产日期为2014年3月,保质期为24个月,就是说2016年3月就已经过期。商家解释说“条形码的内容不代表产品信息,该产品所有的条形码内容都是一样的,已经通过海关的商检,有效期没有问题。”在与商家沟通未果后,消费者申请了天猫客服介入,但是天猫客服调查后的回复与商家的回复一致。并解释说,商家为境外注册,天猫平台管不了。投诉人认为:1、条形码是生产商出厂前贴上去的原始信息,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BP公司是一家国际公司不会标注错误的商品信息;2、商品标签上的有效日期是后期喷码的日期,有造假嫌疑。3、商家称生产厂家标签上的条形码不代表该商品的信息是在欺骗和愚弄消费者。投诉人认为由于吃了过期产品,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给予十倍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与网店商家联系,商家口气强硬,不承认销售过期商品,称投诉人投诉的内容与所售商品无关联性,只同意退货退款并赠送2瓶鱼油。又称,本店是合法经营的天猫国际品牌旗舰店,代表挪威品牌方为中国消费者提供高质量挪威原装原产产品,关于微信扫描出来的过期信息,我们正在和微信沟通是否可以由我们品牌旗舰店来维护里面的信息,避免新的无必要的误解。对原始条形码标注的质量日期与实际生产日期的关系,请商家联系外商提供可以信认的证据,否则,涉嫌欺诈消费者行为。然而,商家在规定日期内未提供能够信服的证据,证明其辩解理由的成立。
经过多次的反复调解,最终达成协议:1、商家将两次购买13瓶鱼油款1422.76元退还;2、补偿消费者人民币5,000元。
案例评析:
一、本案的焦点是两个质量日期的真伪问题。虽然商品的生产方在国外,但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或者网络服务平台都有义务,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因此,作为经营方在回应消费者的质疑时,有义务核实真伪,但在规定的期间内不能举证其主张的合法性,是促其履行义务的关键。
二、强化网络消费安全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此案虽然得到很好的解决,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保障,但此经营者的销售行为,应当引起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的重视。由于消保委在调查跨国跨省、区经营行为的手段不足,难以查清事实真相,但诸类销售行为的消费安全不容轻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