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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事项:电动车两次前轮断裂翻车全额退款经销商先行赔付

来源 :连云港市信用办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9-04-30

       案情简介:2018年11月14日,消费者薛女士向市消保委投诉称: 2017年12月在青年路购买一辆三轮电动车,大约有三、四个月在行驶中突然坏了,店里检修说叉烧包坏了,修了好几天。可是开回家没有两天又坏了,还是一个毛病。2018年8月,在经过茗昇花园小区西门刚过门口,突然“咔吱”一声,前轮轮毂全部断裂,本人受到皮外伤。售后又是修了一个多星期。可是11月13日准备去接孩子,快到北小区后沈圩大涵洞时,又是前轮瞬间断裂,轮子掉下来、刹车盘和前叉着地,车子倾倒,又造成本人膀子摔伤。不到三个月时间,前轮两次在行驶中断裂脱落,再也不敢开这样的三轮车了,投诉人要求退车、退款,赔偿损失。事情发生后消费者多次到店里讨说法,店老板始终没有出面。

       处理过程及结果: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材料和证据,消保委第一时间约谈经销商负责人。经调查,投诉人购买的电动车属于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标准的非标电动车。经约谈,经销商的态度比较积极,但是认为三轮车已经购买快到一年了,车辆损毁可能是消费者使用不当或者路况原因造成,不同意退车,如果退车要扣除折旧费,也不同意赔偿。市消保委多次组织双方调查调解,投诉人同意放弃赔偿的诉求,经销商也同意退车,全额退款,并且同意先行赔付后向生产厂家索赔。

       案例评析:

     (一)、准确定性是调解的前提。本案性质是违标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保护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此,商品销售应当符合安全标准,这是产品质量的一个基本要求。同时,本案,消费者从采购到使用,同一商品质量问题经历过近四次维修都不能正常使用,根据《国家三包规定》同样可以调换或退货。)

     (二)是否惩罚性赔偿必须符合欺诈要件。本案,消费者放弃损失赔偿,这是一种自愿行为,若主张因产品质量造成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益。而当经营者不具欺诈行为,其他惩罚性赔偿要求,依法不能支持。

      消费提示:

      一:拒绝不合标产品。广大消费者购买电动车时,一定要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不要购买非标电动车,以确保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二、掌握维权知识,主动维权。本案,历经近四次维修,对自己人身包括社会出现了不确定的安全隐患,应当即时主动或投诉维权,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而不是抱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