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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事项:不是一次性刷卡到账就是分期付款?没有与定金一块交纳也是分期付款?

来源 :连云港市信用办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9-04-30

       案情简介:2018年10月30日,消费者肖女士到我委投诉称:在优步学府购买一套商品房,交了10万元定金。销售人员要求她必须在6月30日前付清全款,不然10万定金就没有了。于是肖女士卖掉股票、债券于6月30日一次性交清了全部房款,对方未出具任何收据。后来签合同时却发现合同上要求付款时间是7月18日付清全款,且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投诉人认为,合同上付款时间是7月18日付清全款,销售人员却要求我6月30日必须付清全款,造成本人损失6万余元;自己明明是一次性付清全款,合同怎么变成了“分期付款”呢?经与公司的销售人员和售后人员交涉,均回复是公司规定:1、定金与全款不是一次性缴纳即使是当天付清全款就是“分期付款”,2、不是一次性刷卡到账也是“分期付款”。投诉人认为,该公司销售人员不诚信,要求退还购房款,赔偿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市消保委约谈了被投诉方,经核实,投诉人投诉内容基本属实。市消保委认为,经营者的员工为达到提前收取房款,违反商品房交易习惯与法律要求,采取欺骗的方式,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投诉方相关负责人表示一定积极与投诉人协商解决,并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对销售顾问降级处罚,收回其销售该房的佣金;2、将合同中虚假内容更改为真实情况;3、免除投诉人和儿子的物业费各5年;4、赠送美的牌冰箱二台、美的牌洗衣机一台;5、以购物卡形式补偿投诉人2000元;6、投诉人同意放弃其他赔偿和诉求,同意在被投诉方兑现以上承诺后签订购房合同。

       案例评析: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一)欺诈行为是一种严明禁止行为。无论是民法还是行政法律,欺诈均是一种禁止性行为。在民事赔偿责任中,对商品房销售中因欺诈需要增加赔偿责任是房价的两倍看,其性质的恶劣不言而喻。本案,经营者的销售人员采取隐瞒真实情况销售商品房行为,是法律明令禁止行为。

       二、在购房过程中,现有的付款方式有三种。即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及按揭付款。而分期付款是指购房人交付首期款后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剩余房款缴纳时间,或者房屋交付使用时,交齐全部房款,办理产权过户。一般分期付款与一次性付款的房款金额相比会高于一次性付款的房款金额。

     (二)诚信守信是占领市场的唯一通道。本案处理过程中,维权机构明确指出了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采取的是不诚信经营行为,起到了引导规范作用,而经营者也充分认识到了行为的严重性,主动化解消费纠纷,让我们有了一丝宽慰。

       消费提示:

       一、消费者要理性消费。本案中,销售人员误导消费行为手段并不高明,但因消费者对采购商品房的基本知识不了解,没有鉴别力,才导致盲目消费。因此,消费者在消费前,应当进行必要的知识储备,而现在是网络时代,获得这种知识的途径方便简单。

       二、强化安全消费意识。消费者在交纳那样大额的房款,竟没有票据,这是不正常的。一方面,没有安全消费意识,另一方面对不正常的交易行为,要勇敢拒绝,防止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