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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事项:六岁儿童“撸猫”被抓伤,责任谁来承担?

来源 :中国法院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4-12-16

开开心心来到宠物店“撸猫”,结果被猫抓伤,责任由谁承担?店内的免责声明是否能真的免责?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在店内“撸猫”时受伤而引发的侵权纠纷。

某宠物店对外提供“撸猫”等消费服务项目,某日,六岁的乐乐(化名)在其母亲的带领下到宠物店消费,在“撸猫”时被宠物猫抓伤,后花费治疗费1500元。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乐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将该宠物店诉至宛城区法院,要求宠物店赔偿乐乐的治疗费用。

被告某宠物店辩称,店内已张贴“造成损害责任后果自负”的告示,告知“撸猫”的各种注意事项,原告到店内“撸猫”就视为接受了告示中约定的条款,被告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饲养动物侵权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经营者作为饲养宠物的管理人,利用饲养的宠物作为卖点吸引消费者,应当保证消费者在其经营场所内的人身安全,同时对店内所有宠物承担管理责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现被告某宠物店对外提供“撸猫”等消费服务,原告在“撸猫”过程中被猫抓伤,被告未举证证明系因原告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故某宠物店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该宠物店在店门口张贴的免责告示,属于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不得以此主张免责,且对于未成年消费者来说,经营者的注意义务更高。故对被告宠物店辩称已尽到风险提示义务,不应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认可。

法官说法:

承办该案的宛城区法院民二庭员额法官祁白雨表示,近年来,各类供消费者休闲的宠物店、“猫咖”等店铺逐渐增多,消费者在享受愉悦时光的同时,也要注意自身安全。

消费者在接触宠物时,应当遵守场所的有关规定并服从管理,不要对宠物进行不当诱弄、拍打、追逐等,如因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另外,未成年人心智不够成熟,自我保护意识较差,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提醒未成年人在与宠物接触的过程中注意自身安全,避免采取激怒宠物的行为。

经营者应切实履动物饲养人的义务,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对店内宠物的管理,如做好店内日常清洁、定期为宠物接种疫苗、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对消费者做好安全提示工作,及时制止消费者的不当行为。如消费者不幸受伤,应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妥善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