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事项:员工入职10天即遭解雇!只因谎报了这个数字
来源 :连云港市信用办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06-18
职工朋友们注意啦!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都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说明自己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否则很有可能像下面案例中的杨某,刚入职就丢掉了饭碗。
杨某不满公司的决定,于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其2018年7月27日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的工资。本案经过了仲裁、一审、二审阶段。
结果: 劳动仲裁:裁令公司与杨某恢复劳动关系, 并支付杨某2018年8月1日至裁决生效之日的工资。
公司不服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以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判决公司无需与杨某恢复劳动关系,无需支付杨某2018年8月1日至仲裁裁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
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杨某签字确认的岗位说明书任职要求中明确载明,杨某所从事岗位需“有过至少3年互联网公司经历”。
此外,根据岗位说明书等在案证据,可以显示双方在初步达成建立劳动关系合意的情况下,公司虽调整了5年经历的条件,但仍将在互联网公司工作的相关年限纳入对杨某的履历要求,而杨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公司实际对其无上述履历要求。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无需与杨某恢复劳动关系,也无需支付其2018年8月1日至仲裁裁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因此,如果劳动者入职时使用欺诈手段,导致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下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并无需支付补偿。但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行使这一解除权时不得损害职工合法权益,因此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劳动者实施了欺诈行为。首先,劳动者的欺诈手段既包括了提供假简历、假身份、假经历等欺诈行为,也包括劳动者隐瞒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等行为。
二、劳动者的欺诈行为足以导致公司陷入错误认识,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劳动合同。这要求劳动者的欺诈内容与公司的录用条件具有关联性。例如,公司招聘销售经理,需要有五年以上销售经验,劳动者对此提供了虚假的五年销售经历,让公司信以为真签订了劳动合同。
对于部门经理、总监等重要岗位的招聘,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学历信息、工作履历信息进行背景调查,以核实员工履历的真实性。
另外,如劳资双方对此产生争议,需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解除劳动关系已满足上述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