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事项:官善意执行 巧解16年陈案
来源 :连云港市信用办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12-31
“非常感谢法官设身处地地为企业着想,让我们充分感受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16年前的案子,法官的善意文明执行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称赞。
经营不善,无力还贷
海安某建筑公司原系当地水利部门下属企业,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等资质。2000年,该企业为扩大经营规模,向某银行贷款270万元,双方约定贷款期限和月利率,如到期未能还款,按日万分之四收取逾期利息。
2001年10月贷款到期,建筑公司无力偿还。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建筑公司于2004年4月1日前一次性归还所欠银行贷款本金270万元及所欠利息(以还款时结息数为准)。该协议经公证,约定如某建筑公司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可根据公证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然而,当还款日期到期后,建筑公司依然未能偿还债务。于是,银行向南通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经调查了解到,建筑公司经营不善,长期处于歇业状态,严重亏损乃至资不抵债,无可供执行财产。在建筑公司偿还50万元后,该案于2004年6月终结执行。后企业改制,建筑公司股东由水利部门变更为个人。
主体变更,陈案再理
2004年6月,建筑公司的涉案债权几经转让,最终由某资产公司受让。2018年11月,南通中院裁定变更某资产公司为该案申请执行人。2019年11月,该院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为本金220万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变了,但此案执行同样阻力重重。建筑公司起初并不买账,其认为,案件十几年前已结案,法院就不该立案恢复执行。其次,公司改制后主体已发生变更,即便恢复执行,也不应由改制后的企业履行义务,而且某资产公司在受让债权后未及时申请执行,才导致利息数额不断增大,即便要执行,建筑公司也只愿给付剩余本金作了结。
建筑公司的态度引起某资产公司的强力反击。该公司认为,其花费巨资购买涉案债权,长期未能收回,导致资金成本不断增大。基于此,某资产公司强烈要求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同时请求加大执行力度,收回全部债权本息。
善意执行,促成和解
执行中,建筑公司表明了难处:某资产公司申请执行标的额近千万,远超其承受能力,如强制执行,可能导致公司重新走向破产边缘。为防止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南通中院慎重考虑后,未将建筑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综合考虑各项因素,法院酌定冻结了建筑公司的300万元银行存款。
此后,南通中院执行法官积极向建筑公司开展疏导工作。“债务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除非债权人明确表示放弃,否则债务人的债务不会因时间流逝而消失。”法官阐明,企业改制后将承接原国有企业的权利与义务,故该债务亦不因改制而消灭,应由改制后企业偿还,同时奉劝建筑公司,债务是逃不掉的,只会越积越多,面对现实,争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彻底了结才是明智之举。
执行法官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灵活通过“支云”庭审系统、电话、微信等方式多次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劝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从依法执行及维护社会稳定承担社会责任等角度明法析理。最终,双方握手言和,以360万元达成执行和解,这桩跨越16年的陈案终于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