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办法
来源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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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7
《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办法(试行)》将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12月25日,北京市就相关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根据《办法》,北京市将根据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对社会组织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这是北京市首次在社会组织监管领域出台信用监管相关办法。
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为加强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办法(试行)》,推动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社会组织新型监管机制。
社会组织公共信用信息,包括登记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活动异常名录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相关荣誉信息以及社会组织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等。
北京市社会组织管理中心副主任李仁利介绍,《办法》突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明确了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方式、评价指标、评价等级、评价结果应用等方面内容。
通过积分开展信用评价
在评价方式方面,社会组织监管部门通过信用积分的方式,对社会组织开展公共信用评价。在评价指标方面,从党组织建设、诚信建设、内部治理、规范运营、评估等级、社会评价等多个维度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开展正面信用行为,避免发生负面信用行为。
根据《办法》,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等级根据积分变化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国家和北京市信用评价工作相关要求,社会组织信用积分基础分值设置为600分,分值上限为950分,下限为350分。
据了解,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等级统一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信用等级为A和B的社会组织将通过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平台向社会公开,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社会组织诚信自律、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信用优良组织优先扶持发展
李仁利介绍,北京市将依据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对社会组织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按照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信用等级优良的社会组织,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等级一般的社会组织,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信用等级差的社会组织,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加大监管力度。
在扶持发展方面,对信用等级优良的社会组织,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按照规范流程,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优先推荐获得相关表彰和奖励;对信用等级一般和差的社会组织,在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项目中慎重使用。
截至目前,北京市社会组织数量已从“十二五”末的9000余家增长到1.2万余家,备案社区社会组织从2万余家增长到4.7万余家。李仁利介绍,《办法》的出台,是北京市首次在社会组织监管领域出台信用监管相关办法,是北京市社会组织监管领域的一件大事。加强信用监管,有利于开展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工作,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