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抄袭、剽窃纳入失信行为!江苏立法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来源 :连云港市信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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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31
激励诚信,惩戒失信!7月29日下午,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建立诚信社会,要通过加大信用知识普法力度,提高全民信用意识。
首创信用状况认定,学术不端纳入失信
经过15年的探索实践, 江 苏 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各项工作总体上走在全国前列。但同时,也面临不少矛盾问题,亟待通过立法创新、完善制度。
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提出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
江 苏 省立足现实需要,经过多方调研后,在草案中首创“信用状况认定”这一章节,进一步明确了各类信用主体13种失信行为,还另外规定了自然人4种失信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明确将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者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等学术不端的做法列入失信行为。近年来,学术不端行为频频见诸于网络和报端,如7月上旬曝出的天津大学、厦门大学“两硕士论文雷同”一事,经调查显示两人论文皆为代写,随后,网友纷纷呼吁对学术造假“零容忍”。将学术不端做法列入失信行为认定标准,不仅仅是对失信主体的惩戒,更是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的必然要求。此外,骗取保险贷款、从事传销、接受监督提供虚假材料、国家考试中作弊的都被列入失信行为。
根据失信程度,草案还将失信行为分为三种:轻微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对于一年内与多次同类一般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可以认定其为严重失信主体。
打破“信息孤岛”,推进信用信息共享
目前,江苏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依然存在“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现象,信用信息归集、交换共享、联合应用的效率不高,政务信息共享交换水平和效率有待进一步提升。
有鉴于此,草案提出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推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监管平台登系统和平台的信息共享和交换,避免信用信息重复归集。草案还鼓励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以及交通运输和文化旅游等部门开展跨行政区域信用合作,推进失信行为互认、信用信息共享、信用监管联动。
保护个人隐私,禁止违规搜集个人信息
在现实生活中,骚扰电话让很多人不胜其烦。7月16日315晚会上,央视报道称,两家公司的SDK(在手机软件中提供某种功能或服务的插件)涉嫌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情况:除了收集用户手机号码、设备信息之外,还会收集用户手机通讯录、短信信息、传感器信息等用户隐私信息。移动支付时代,信息泄露一直是用户最为担忧的问题。草案强调,不得以欺诈、利诱、胁迫、非法侵入计算机网络等手段获取信用信息,构成犯罪的,将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社会信用事关方方面面,牵涉各行各业。与会者共识还集中于,信用要从娃娃抓起,可以让诚信教育进入中小学课堂,在全社会形成崇尚诚信的时代风尚。例如设置“信用宣传日”,就是要从制度层面去巩固提升,以确保《条例》足够的含金量和制度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