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来源 :连云港市信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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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31
日前,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为切实做好食品生产领域监管工作,以信用赋能市场监管,构建长效监管机制,3月24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据了解,为建立健全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分类体系,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升监管效能,实施科学有效监管,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实际,制定了本办法。《办法》由总则、信用信息管理、信用类别评定标准和规则、信用类别评定流程、信用类别评定管理结果应用、附则组成。
其中,《办法》第一章共5条,阐述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市场主体诚信意识,激励守信、惩戒失信,适用范围是自治区获证食品生产企业、使用原则是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此项工作、实施部门是旗县区和盟市市场监管局;第二章共3条,主要阐述了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分类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基础信息、监督管理信息、表彰奖惩信息和其他需要记录的信息。明确了信息采集部门的职能职责以及信息采集的要求;第三章共10条,明确信用类别评定标准和规则等具体内容。食品生产企业按照信用风险状况由低到高划分为信用风险低(A类)、信用风险一般(B类)、信用风险较高(C类)、信用风险高(D类)四个类别,规定了划分为每个风险类别的具体内容,同时规定了信用类别评定的周期为一个年度,明确了新获证企业和列严列异企业的评定依据以及信用类别调整的规定;第四章共3条,主要介绍信用类别评定的具体流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进行数据共享和归集,旗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评定标准进行初评,盟市市场监管局复核,结果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第五章共5条,明确不同信用类别评定结果的管理和应用,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等级的评定结果只作为监管部门进行信用监管的依据;第六章共2条,规定了企业的信用风险类别评定结果不得公开,以及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和施行日期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