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万里行】筑牢安全生产底线,连云港检察在行动!
来源 :连云港市信用办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8-31
9月1日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正式以法律授权的形式对检察公益诉讼予以明确,为检察机关办理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值此契机,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保障安全生产,检察机关是如何积极履职的。
近年来,连云港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筑牢港城安全生产底线。一方面,依法惩治安全生产领域犯罪,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矿山和尾矿、铁路安全、道路交通、危化品、消防、工业园区、城市建设、危险废物、易燃易爆物品等方面安全隐患,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依法办理一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危害安全生产的犯罪。另一方面,突出预防性司法理念,灵活运用诉前磋商程序,优先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整改,消除和防范重大安全隐患和侵害危险,助力解决安全生产领域公益损害突出问题,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破解安全生产行政监管困境。自2020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安全生产类犯罪案件42件,共立案办理涉及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80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80件。
一起来看看检察机关在打击安全生产犯罪、守护安全生产领域公共利益的具体案例吧!
【查办安全生产事故类刑事案件】
1.张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2017年10月,被告人张某传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及任何安全生产资质的情况下,雇佣无从业资格的卢某、张某明、赵某某等七名员工,非法从事废旧轮胎加工炼油业务。2017年11月23日15时,工人张某明因操作不当,导致烧炉过程中形成气压,发生爆炸,致使现场施工工人卢某当场死亡,张某明经抢救无效于同年12月4日死亡,赵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由连云港市政府成立爆炸事故调查组,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告人张某传负事故主要责任,工人张某明负直接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2019年5月20日,一审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张某传有期徒刑一年。
2.王某文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
2018年4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文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某镇一玩具厂东侧的织布厂内,未按照国家规定提供必备的劳保用品,致使工人王某婷头发被卷入生产设备内而死亡。被告人王某文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应当认定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被一审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1. 某街道办事处怠于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案
某县食品批发市场、建材城乱接乱拉电线,存在引发火灾和触电事故的安全隐患,市场内部消防设施不完善、无消防通道标识,对市场内商户及进入市场的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2021年2月4日,检察机关向某县街道办事处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全面履职,依法处置乱接乱拉电线问题。截止至2月25日,该行政机关下达安全整改要求,现场督办并已整改完毕。
2. 某住建局怠于履行餐饮单位安全监管案
某县部分餐饮单位未安装燃气报警信息系统,已安装系统装置的长时间不开启,或存在损坏、遗失但未及时上报维修、更换,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易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2021年5月31日,检察机关向某住建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行业监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该行政机关高度重视,一是制定燃气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全面排查餐饮企业使用燃气存在的安全隐患;二是督促完善监控平台功能,安排维护人员开展全面排查维护,确保维护到位、运行正常。
【检察官说法】
1. 检察“利刃”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犯罪
上述两则安全事故刑事案件的背后是数个幸福家庭的支离破碎,愿悲剧案例唤醒大家对规则、对生命的敬畏!让我们一起了解安全生产领域涉及的违法犯罪。《刑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8种常见罪名有:危险作业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为例,该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投资人、实际控制人、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责任人、管理人员、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均有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依法惩治安全生产领域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 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
鉴于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还有行政机关存在行政不作为现象,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明确授权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安全生产领域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大大提升检察机关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能力。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双轮驱动作用,履行好“法律监督机关”和“公共利益代表”神圣职责,依法惩治危害安全生产犯罪,积极稳妥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以刑事诉讼惩犯罪,以公益诉讼促整改、保公益,推动消除安全生产领域安全隐患,助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