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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万里行】连云港:11月1日起,纳税信用管理措施有变化

来源 :连云港市信用办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11-02

连云港市某企业财务人员到市税务部门咨询,纳税信用评价前的指标能否申请复核。市税务部门表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 15 号)(以下简称《公告》),推出 4 项优化纳税信用管理的措施,并自 2020 11 1 日起实施。新措施的具体内容可以概括为“两增加,两调整”,这些措施将帮助纳税人积累信用资产,促进税法遵从。

“两增加”即: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增加纳税信用评价前指标复核机制,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

“两调整”即:调整纳税信用起评分的适用规则;调整 D 级评价保留两年的措施,适当放宽有关标准。

市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作为独立核算企业的一个部门,之前未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参与纳税信用评价。随着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部分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需要获得纳税信用评价级别的愿望较强。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公告》明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为保持纳税信用评价的连续性,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后,在其存续期间将与其他正常参评企业一样,适用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在提供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复评的基础上,《公告》增加了纳税信用指标评价情况的复核机制:即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在 4 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并按时发布评价结果和提供纳税人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市税务部门表示,从11月 1 日起,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起评分规则。调整前,一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从 100 分起评;调整后,只要在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的,即可从 100 分起评。“调整后的规定大幅增加 100 分起评的企业数量,提高纳税人评为 A 级、 B 级的概率。该规则将从开展 2020 年度评价起适用,以往年度已做出的评价结果不作追溯调整。”

此外,还调整纳税信用D级评价保留规则。调整前,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其中,对 D 级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的措施中包括 D 级评价保留 2 年,第三年不得评价为 A 级。调整后,对于因年度指标得分不满 40 分被评为 D 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 D 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 11 分;对于直接判级的 D 级纳税人,维持 D 级评价保留两年、第三年不得评为 A 级。直接判级是指发生《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0 号发布)第二十条所列严重失信行为被直接判为 D 级。

市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以适当“扣分”代替“保留 2 D 级”,既贯彻了失信惩戒的原则,也更有助于激励纳税人积极主动改善自身信用状况。为支持企业及早改善纳税信用状况,对 2019 年度评价中已保留为 D 级的企业,各省税务机关应于 2020 11 月底前,主动调整其 2019 年度级别,之前年度已评出的级别不作追溯调整。 2020 年度及以后年度评价时直接适用该规则。

【相关知识】:纳税信用级别如何评价

 税务部门根据《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 48 号),从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三个维度、近 100 项评价指标,对企业纳税人信用状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由高到低分为 A B M C D 五级。

 A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 90 分以上;

 B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 70 分以上不满 90 分;

 M级:新设立企业或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 70 分以上; 

 C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 40 分以上不满 70 分; 

 D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 40 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