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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万里行】连云港出台管理办法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戴上“紧箍”

来源 :连云港市信用办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9-08-08

       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市财政局制定下发《连云港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所谓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变更或者核销资产价值的行为。根据《管理办法》,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闲置、低效利用的资产;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因技术、功能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已无使用价值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因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征地、拆迁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以及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损失的资产;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无法维修或者无维修价值的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根据《管理办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需按照单位申报—审核—审批—处置等流程进行。在申报方面,有主管部门的单位向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或者市财政局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在审核方面,主管部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对单位上报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待补充完善有关资料后再予办理;在审批方面,主管部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资产处置事项,按各自的审批权限及时做出批复。需由市政府批准的事项,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或者市财政局审核后转报市政府。各单位在接到批复文件后,按规定进行处置。

      在具体处置审批权限上,《管理办法》明确,账面价值(原值)1000万元(含)以上的专项资产、其他资产处置以及其他需市政府批准的资产处置事项,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由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账面价值(原值)1000万元以下的专项资产、账面价值(原值)5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处置;经市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处置;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及跨部门、跨政府级次的资产处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处置50万元以下的账面价值(原值),有主管部门的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由单位按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同时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处置的收益,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统一上缴国库,由市级财政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