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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专栏】单位统一组织为防疫捐款员工可享受税前扣除

来源 :连云港市信用办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02-26

       近日,我市一家公司向市税务部门咨询,为员工购买防疫口罩的费用能税前扣除吗?同时,公司组织员工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款用于疫情防控,员工可以进行个税税前扣除吗?针对疫情防控的相关问题,市税务部门给予解答表示,公司组织员工为防疫捐款可享受税前扣除。

      市税务部门表示,个人在享受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捐赠全额扣除政策时,具体操作办法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执行,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部分市民也咨询,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向疫情防控的地区进行了捐赠,由于公益性社会组织因故无法及时开具票据,但承诺过一段时间再给其开具票据,这种情况他还能享受个税扣除政策吗?市税务部门表示,根据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如果个人在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凭捐赠银行支付凭证享受扣除政策,并在捐赠之日起的90日内取得捐赠票据即可。 

      “有单位咨询,疫情期间给员工发放的购买口罩的费用,能否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市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司给员工发放的购买口罩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发放现金补贴,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此外,有餐饮企业咨询,受疫情影响,部分年前预定的酒席被退订,已经采购的食材无法售出并已经变质,能否作为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市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食材属于餐饮企业的存货,发生变质的情况,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并且,根据有关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原则上,只要是与预防新冠肺炎直接相关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物资,如口罩、护目镜、消毒液、手套、防护服等,都可以享受有关免税的规定。”市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