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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专栏】连云港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入连人员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来源 :连云港市信用办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03-20

       为严防境外疫情输入扩散,全力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加强境外入连人员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对所有境外入连人员,坚持一视同仁、无差别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二、境外入连人员原则上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14天内无疫情严重国家(地区)旅行或居住史的,经允许可实施居家医学观察。

       三、全体市民、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境外有亲属亲友、工作人员等需入连的,须提前48小时将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所在国家(地区)、途经国家(地区)、入连时间、所乘交通工具及班次、入连后居住场所等)向所在社区、村报备或向入住地公安机关报告。社区、村及公安机关核对梳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县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四、境外入连人员应提前登录“苏康码”或“连易通”平台申领健康码。

       五、从北京、上海、南京、青岛口岸入境来连人员,由我市驻上述口岸工作专班妥善做好人员的接收、转运和服务管理工作。从未设工作专班的口岸入境来连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目的地县区做好人员接收、转运工作。                     

       六、凡入境不满14天、自行入连人员,须在抵连前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如实报告,并自抵连之日起进行隔离医学观察14天;经连云港临时中转的,由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其目的地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处置。

       七、各单位要落实涉外疫情防控措施,履行主体责任。社区、村继续加强网格化管理,全面排查本辖区新入境人员,第一时间做好信息登记报告,协助县区落实隔离医学观察措施,杜绝发生漏管失控现象。

       八、境外入连人员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相关费用原则上由个人承担,具体标准由各地按实确定。相关部门做好对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人员的管理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做好生活保障服务。

       九、境外人员入连后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有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支付;有商业保险的,按照商业保险合同规定支付;其他人员,医疗费用原则上由个人承担。经认定确有困难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十、境外入连人员,应如实履行提前报备、健康申报、行程史填报等信息报告责任。凡涉嫌隐瞒传染病接触史、隐瞒疫情严重国家(地区)行程史,隐瞒病情、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拒绝接受医学检测和属地防控措施,以及其他扰乱疫情防控正常秩序等行为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作为失信人员纳入个人信用档案。同时,本人一旦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所有相关治疗费用由其本人承担。

       十一、对知情不报、故意隐瞒境外入连人员情况,或工作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所在街道(乡镇)、社区(村),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对违反涉外疫情防控规定的情形,欢迎市民拨打110或12345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