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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万里行】税务部门:千万别不把滞纳金当回事

来源 :连云港市信用办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12-15

       近日,市区一家企业接到市税务部门下达的滞纳金处罚单,因为纳税人逾期申报税款造成产生滞纳金,该企业非常懊悔。2020年已经接近尾声,纳税人也将迎来今年最后一个申报期,市税务部门提醒,12月申报期限截止到本月15日,纳税人一定要按期申报缴纳税款,不然逾期申报会产生滞纳金。

  对于滞纳金,还有很多人不太了解,市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纳税人有按期申报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对未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滞纳天数、滞纳税款加收一定比例的金额。

  市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滞纳金的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进行了明确规定:“滞纳金的计算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但是万一企业短期资金紧张,当期缴纳税款有困难怎么办呢?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申报期内申请延期申报或者在征收期内延期缴税。如果上述两条都不符合,还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日前,我市一家个体工商户到市税务部门申请延缓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并咨询在缓缴期限内是否有滞纳金。市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政策规定的延缓缴纳期限内没有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该负责人说。

       不少纳税人认为税款和罚款比较“可怕”,却不把滞纳金当回事,市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提醒,纳税人应同样重视滞纳金,因为税款就在那里不增也不减,但是税收滞纳金是按天计算的,长期拖延的结果可能就是“培养”出了一笔巨额的滞纳金。